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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恶意比较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柯律师

转自:上海科协 2022-08-11 12:15:11

柯律师:

我们是国内某某医疗测试仪器制造公司,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字号在行业内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公司同时建立了层级完备的各级代理销售体系,为保持对所产商品的质量控制,拥有对各级销售商,以及销售环节的管控能力及追溯能力。但我们最近发现,网络平台上搜索我公司商标或字号,会出现大量包含我公司商标或字号的链接,并宣称其为我公司的“代理商”“总代理”,网页还使用“100%正品保证”“厂家直销”“型号齐全”“现货供应”等字样进行介绍,甚至宣称其网页为我公司官方网站。在消费者向对方咨询时,对方通过将我公司的产品与其自产的商品进行比较来推销其自产的产品。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沈先生

沈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我认为,该些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中的虚假宣传。

构成虚假宣传需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其与贵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二、网页中标注的宣传信息虚假、不实,且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

根据您的叙述,第一,其在网页上向相关公众销售贵公司所产设备仪器的行为,已与贵公司自行销售,以及由其授权的区域代理商销售其自产产品之营业活动,形成了彼此可互为替代的市场争夺,故可以认定其与贵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第二,其网页并非贵公司官网,其宣传该些网页为贵公司官网的行为会误导相关公众;第三,其并非贵公司授权之代理商,也非贵司的备案客户,其无法稳定提供贵公司产品,但却对外宣传其销售的产品是“100%正品保证”“厂家直销”“型号齐全”“现货供应”,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贵公司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合理的预期;第四,其上述行为还可以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并在潜在客户浏览该些网页后就贵公司产品进行咨询时借机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此增加交易机会;第五,上述行为还可能导致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综上,这些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中的虚假宣传。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