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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浦东新区“十四五”财政扶持办法汇总

转自:陆家嘴金融城 2022-03-07 15:47:34

近期,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了“十四五”期间系列财政扶持办法,内容涉及贸易中心、航运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创新创业、人才支持、专业服务业、融资担保、金融业等,小编整理了浦东“十四五”财政扶持办法的要点,供收藏学习:

政策名称

领域 细分领域 适用企业/人才 支持内容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贸易中心建设财政扶持办法》 贸易

‍‍‍‍‍‍‍‍‍‍‍‍‍‍‍中心

具有资源配置中心的贸易中心主体 营运中心 根据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全球著名零售企业投资的商业企业或商贸连锁经营企业
国际性、专业性会展企业
“走出去”跨国经营国际化主体 开展国际化投资企业
大宗商品企业 大宗商品市场内企业
大宗商品商贸企业
商圈业态集聚和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 大型商业设施内新落户并经营的具有一定规模与品牌知名度企业 根据综合贡献,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园区内新落户并运营的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
园区招商运营主体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航运

航运企业 新落户航运企业 根据综合贡献,可获得落户奖励。
新落户航运功能机构 根据等级规模,可获得落户奖励。
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 根据综合贡献,企业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经认定或复核,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总部

经济

总部类企业 新落户总部 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企业、个人对浦东新区的综合与权益贡献,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新落户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获得奖励。

根据综合贡献,个人可在“十四五”期间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规模、提升能级,根据综合贡献可获得奖励。

扶持期满后,经复核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和区域性总部企业及个人,根据考评可在五年内获得一定奖励。

现有总部 鼓励现有总部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升级为更高级别总部,从优获得奖励不重复。

原有企业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外资研发中心)、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的,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楼宇

经济

商务楼宇 商务楼宇(园区) 根据入驻企业综合贡献度及成长情况,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商业综合体 根据入驻商户的综合贡献度,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可获得一定奖励。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 创新创业 小微企业 创新创业载体 对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建成后实际运营成效,经绩效评估后分档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资助。
创业团队、孵化器 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获奖后实际入驻浦东创新孵化器的企业或团队,给予5万元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按照年度发生的创新创业成本,在一定年限内给予在孵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给予加速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引进关键技术设备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 经评估后达到评估要求的,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十三五”浦东新区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培育计划企业 达到培育目标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创新型人才财政扶持办法》 人才支持 创新型人才 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创新型人才) 企业享受政策年限内,可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国家级、市级、浦东新区级研发机构(创新型人才) 可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企业(创新型人才)
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主要股东) 根据权益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专业服务业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及咨询设计服务等 新引进机构 对于新引进机构,分为重点与成长,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引进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存量机构 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融资担保 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合作银行 中小微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属于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且当年度担保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100%补贴。具体包括:

(1)获得国家(市)创新基金项目或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等资质的企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业等;

(3)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的其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对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利息补贴支持。

合作银行 对合作银行推行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方式开发的金融产品,且新区受益中小微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合作银行围绕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制定目标、加强融资服务力度,发挥规模效应。合作银行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的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累计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累计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20亿元,累计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试点银行将信贷资源向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单户企业年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3%业务补贴;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1%业务补贴。

融资担保公司 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年担保额给予1%风险补偿;单户企业当年累计担保贷款500至2000万元,按企业年担保额给予0.5%风险补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0.5%风险补贴。

根据国家、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有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金融业 持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私募投资企业及人才扶持等 持牌金融机构 对新引进的 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商业保理企业 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私募投资企业 对私募投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人才扶持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

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具体原文如下:

01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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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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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贸易中心建设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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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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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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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创新型人才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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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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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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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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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