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王某非法捕捞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被评为本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今天一起来看——
浦东新区某园林绿化公司
擅自迁移林木用于堆放工程渣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关于认真做好上海市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披露“2022年8月现场调查发现,某园林绿化公司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2022年6月以来擅自毁林80余亩用于堆放工地渣土”。2022年11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园林绿化公司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擅自迁移林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该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现场踏勘调查
2023年4月,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就九四塘西侧汇昆林地改造提升项目整改区域土壤质量进行分析评价,评价结论为:(1)地块内表土及深层土中发现有明显的砖块、泡沫、塑料等杂物,但无明显异味;(2)大部分样品中土壤pH值呈碱性-极强碱性,不适宜作物生长;(3)有机质含量整体偏低,无法为植物提供充足养分;(4)含盐量整体偏高,不适宜作物生长;(5)部分样品密度指标偏高,不适宜作物生长;(6)肥力指标中,阳离子交换量、水解性氮、速效钾、有效硫、有效锰、有效铜、有效锌不符合要求;(7)障碍因子中交换性钠整体偏高,不适宜作物生长。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3〕环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为:(1)截至2023年5月19日,涉案地块现有1722株,其中存活1379株,死亡343株。与2021年森林资源历史监测数据相比,涉案地块现状树木在物种组成、数量、密度等指标均有显著差异。其中,涉案地块物种组成上比2021年增加了水杉和棕榈等;与2021年相比,涉案地块桂花和香樟数量显著增多,阔叶混树种数量均显著减少;涉案地块范围树木密度从1232株/公顷减少为190株/公顷。(2)涉案地块总面积90449平方米(135.7亩)。涉案地块倾倒渣土面积90449平方米,体积262800立方米;涉案地块局部区域填埋含塑料和织物的混合垃圾面积595平方米,体积307立方米。(3)涉案地块倾倒的渣土不符合绿化种植土壤技术要求。(4)涉案地块倾倒固体废物,未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涉案地块局部区域因填埋含塑料和织物的混合垃圾导致地下水pH、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超过基线水平。(5)涉案地块因倾倒固体废物,同时原有植被被破坏,致使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林地被破坏,破坏林地面积为90449平方米(135.7亩)。
2023年4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赔偿义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涉案相关生态损害赔偿事宜召开了第一次预磋商会议。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赔偿义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涉案相关生态损害赔偿事宜召开了第二次预磋商会议。

磋商会议
2024年11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某园林绿化公司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2375236元。

修复前

修复后

某园林绿化公司擅自迁移林木用于堆放工程渣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件线索来自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该案的高效推进得益于多部门协同机制与科学鉴定的紧密结合。案件发生后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在调查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土壤、植被及地下水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确保数据客观权威,为责任认定奠定基础。案件造成了林地破坏、土壤质量恶化、种植条件毁坏,通过司法鉴定建立毁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链,明确损害范围、土壤及地下水影响、树木存活率等关键指标,为索赔金额计算提供科学依据,减少争议。此外,预磋商机制加速赔偿落地,多方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谈判效率,有效破解了企业推诿难题。该案的成功实践表明,“行政执法+司法鉴定+检察监督”的协同模式、预磋商优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技术驱动的损害评估方法,是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效的关键所在,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推广的范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多重环境要素(林地、土壤、地下水)的复合型损害案件。其处理的高效性得益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鉴定机构之间的紧密协同。针对渣土违规堆放造成的复杂损害,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司法鉴定机构厘清了因果关系链条,科学量化了损害赔偿金金额。特别值得肯定的是“预磋商”机制的引入,在正式鉴定结论出具前即搭建沟通平台,有效降低了企业对抗情绪,加速了赔偿落地。该案充分展示了在面对重大生态环境警示问题时,行政机关如何通过科学循证与部门联动,确立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导向,对潜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供稿: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