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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

转自:上海税务 2026-03-05 16:20:25

12366

热点梳理

问答来啦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申税小微整理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我们公司是做服装零售的,年销售额大概4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我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能选择哪种计税方式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您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

公司之前习惯按“3日”为纳税期限申报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还能继续按这个期限申报吗?现在的计税期间有哪些选择?

答:您公司不能继续按“3日”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删除了“1日、3 日、5 日”三个短期计税期间,现行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公司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具体计税期间,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也可按次纳税。

3.

公司同时经营销售13%税率的货物和6%税率的服务,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会按什么税率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

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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