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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禁止!专利代理师“借壳执业”有风险

转自:上海知产发展 2026-01-20 18: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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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与执业活动的一致性,是维护行业秩序、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基本要求。个别专利代理师为贪图便利或逃避监管,以多个代理机构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仅扰乱市场,更可能给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埋下隐患。

案情简介

甲某是在A专利代理机构完成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具备合法执业资质。2020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甲某以B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和3家客户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并由甲某负责和客户沟通、对接,共办理专利申请文件68件。其中1家客户在与甲某沟通专利代理技术交底过程中对服务质量提出质疑,查询发现甲某并非B机构备案的专利代理师,遂向监管部门举报。执法部门查实后,认定其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之规定。鉴于甲某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甲某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警示

本案中,甲某以非所在代理机构名义承接业务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也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埋下风险隐患。对甲某而言,此行为直接违反了执业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对B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可能因疏于管理同样面临执法部门处罚。对委托人而言,一旦发生服务质量等问题,在追责时可能陷入“名义机构”与“实际人员”相互推诿的困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温馨提示

专利代理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必须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代理业务,杜绝“虚假执业”“多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外签约、沟通、提交文件等执业活动,均需以备案机构名义进行;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和其分支机构管理,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监督机制,确保业务合同、提交文件与备案信息一致;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杜绝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不得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

委托人在选择专利代理服务时,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验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资质和有关信用信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链接);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提供方及具体经办的专利代理师,并可要求出示执业备案证明;警惕低价、非正规渠道的服务,避免因片面追求便利而忽视合规风险。


来源:知识产权监管处
编辑:刘雅文
审校:石磊
审核: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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