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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陆问答】离世无继承人,遗产和后事谁来管?老陆来为你解答!

转自:上海民政 2025-12-19 21:29:41

如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没继承人,留下的房产和存款该怎么处理?身后的丧事又该谁来操办?

不少朋友都有类似疑问:万一身边没人能帮忙处理身后事,遗产会不会没人管?民政部门能出面吗?资深民政干部老陆结合《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给大家讲清楚——

陆老师,您好!什么是“遗产管理人”?谁能当?

您好。“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明确的制度,核心就是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避免纠纷,保护继承人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比如李老伯是一名户籍在本市某街道的孤老,不幸离世,没有继承人,他生前住所地的区民政局依照法院判决,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居委会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

根据2024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分配和处置遗产等等。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哪些程序?

根据《意见》,需要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指定。

这里提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主动承担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等。比如李老伯的远房亲戚张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长期关心照护他,张先生虽然不是李老伯的法定继承人,但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陆老师,我有一个关键的疑问,遗产会直接被“收归国有”吗?

绝对不会!这是大家最容易误解的点。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当遗产管理人后,会先依法清理、管理遗产,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分配——比如有人帮逝者操办了丧事、花了费用,或者和逝者有债权关系,这些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从遗产里支付。

只有等所有该处理的都处理完,还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才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

陆老师,如果逝者没有近亲属,他的丧事谁来操办呢?上海有无明确规定?

您好,这方面本市已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据此规定,比如像上面提到的李老伯,如果他的远房亲戚张先生愿意承担丧事,可以作为丧事承办人。如果张先生不愿意担任,李老伯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所居住的居(村)委会应该作为他的丧事承办人。

民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能够购买墓地吗?

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但是,关于遗产的分配,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适当理由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利害关系人诉请的,民政部门应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

还是以李老伯为例,尽管法院已经判定区民政局是他的遗产管理人,但根据规定,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如果丧事承办人为其购买了墓地,支付了相关合理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该费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门就会按判决执行,从遗产中划钱。

陆老师,请问什么是“意定监护”?

您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说得很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仍以李老伯为例,只要李老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提前和自己信任的人,或者专业的组织商量好,用书面形式确定对方当李老伯的监护人。

等以后李老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生病昏迷、年纪大了失智),这个监护人就会帮助做这些事:生活照料(比如请护工、安排住处);财产管理(比如管存款、收房租);医疗决定(比如手术签字);处理身后事(比如办丧事、买墓地、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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