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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5-12-10 09:42:30

《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复合影响因子(JIF)”、“影响力指数(CI)”,《东方法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东方法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学术使命,以日出东方、及于全球为传播面向,以创新发展、承启经典为办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为编辑标准,快速进步,获得广泛好评和重大学术影响力。《东方法学》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会科学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第六届、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栏目获评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栏目的基础上,其“元宇宙法治”专栏入选中宣部首批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建设名单。

《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目录

智慧法治
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基石:数字信任体系之构建

梅   

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构造

齐   

政策试验视阈下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图景

赵   

数据财产的独立性构造与刑法保护

熊   

“知情同意”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机制

姚万勤

构建风险分级导向的人工智能系统备案制度

郭雨婷

元宇宙法治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治化:从组织拟制到实质控制

魏庆坡

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激励型治理

毕文轩

民法典适用
数实融合产品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重构
吴逸越

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

数字资产的担保能力证成及其制度构建

章诗迪

理论前沿

《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立法实现

屈茂辉

民法视阈下低空空域权的层次化配置

智慧法治

1.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基石:数字信任体系之构建

作者:梅傲(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存在信任危机、开放限制过高两大问题,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可以分为贸易制度层面的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和贸易本体层面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贸易制度层面的开放分为国内的制度完善与国际高标准的制度衔接,重点任务在于解决市场的信任与公平透明问题;贸易本体层面的开放主要在于贸易要素流通的开放,重点任务在于解决贸易主体、标的、过程的信任问题。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信任体系的搭建,由此提出“信任建立—信任保障—信任维护”三步搭建模式,通过利用权益授权证明算法的特性,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贸易主体的数字信任;依赖可信数据空间方案,利用隐私保护计算技术保障贸易标的的数字信任;构建新型数据托管理论,通过放宽精神损害认定、采用风险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模式强化数据责任的方式,搭建数字贸易中的数字信任体系,以期推进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
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字信任  数据托管  可信数据空间  制度型开放  数字经济法治
2.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构造——以智能驾驶为例

作者:齐萌(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应用模式下,传统保险产品的算法与网络安全风险被显著放大,打破了多元主体参与下的责任划分格局,导致受害人获取证据的难度持续攀升。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投保”为核心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受害人“举证难”与“损失获赔”之间的核心矛盾,且具备坚实的理论支撑:国家干预理论为强制责任保险的介入提供正当性基础,科斯定理所倡导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理念与强制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的目标高度契合,汉德公式的引入为保险制度中的风险评估、责任界定提供客观量化的依据。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构建需从三方面精准发力:内容设计上,以“产品责任风险”与“网络安全风险”为双重核心;技术支撑上,依托“黑匣子技术”实现算法过程的可追溯,结合“多模态融合识别技术”提升风险监测与定损的精准度,为保险理赔提供技术赋能;程序构建上,建立“过错推定原则+人工智能司法鉴定”的联合认定机制的同时,不断健全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  强制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  网络安全  自动驾驶  保险理赔
3.政策试验视阈下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化图景

作者:赵龙(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政策试验已成为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工具。然而,数字政府建设对治理效能的过度推崇,使得“数治”与“法治”在长期结构耦合中张力凸显。传统理论如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在解释此类张力时渐显局限,而以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为代表的系统理性,对化解内生于社会功能分化的此类张力展现出更强的解释力。当前推行的数字法治政府系统改革,旨在回应政府治理现代化对复杂性进行化约的深层需求。鉴于规则、程序与组织共同塑造了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两大系统的“共振界面”,应从规则设计、程序控制及组织保障等维度将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政策命题再具体化。
关键词:数字政府  政策试验  政府治理  社会系统复杂性化约  技术赋能
4.数据财产的独立性构造与刑法保护

作者:熊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表现出依附性或独立性理论构造的混杂化特点,并采取截然相反的保护做法,这不利于精准定罪量刑。依附性保护构造在对象要件层面依附于侵犯财产罪的有体财物和无形财产性利益,在法益内容层面依附于侵犯财产罪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依附性理论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并不可取。刑法应当明确数据财产的独立性理论构造,将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独立于侵犯财产罪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在独立对象要件层面,数据财产具有外在无形性特点,以及非统一性、不稳定性、货币无法等价衡量性的内在价值特点。在独立法益内容层面,数据财产权具有限缩性和持有权的双重法益构造。基于数据财产的独立性理论构造,在对象要件层面,刑法应当明确数据财产的特质在于数据载体所承载的经济利益,并区分适用计算机数据类个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类个罪。在法益保护层面,刑法应当构建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的法益侵害的二元入罪标准,塑造并列且择一的独立适用关系。
关键词:数据财产 依附性构造  独立性构造  计算机数据类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刑法保护
5.“知情同意”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机制

作者: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知情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核心原则。 既然前置法中的“知情同意”作为他人责任豁免的重要事由,在刑法中也应当积极承认其免责效果。虽然通说将其视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但是目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加以看待的见解越来越有力,应当重新赋予其作为出罪事由的体系性地位。因此,处理经过他人同意的个人信息数据,因不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予以出罪。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在理论中确定“已公开”“合理处理”等语词的规范含义,而且还需要通过推定的同意理论对其予以出罪。
关键词: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推定同意  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处理  出罪事由
6.构建风险分级导向的人工智能系统备案制度

作者:郭雨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算法透明治理的需要催生了我国算法备案制度。要确保算法备案制度真正落地生根,不仅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更需要回归备案文本进行实践反思,优化制度设计。算法备案制度已实现了生成合成类算法的独立以及检索过滤类算法的拆分两大重要转变,但是目前类型化的算法备案制度面临类型难以界分、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备案范围的重叠以及备案信息质量难以保障的治理难题。对此,未来我国应以风险为导向,从类型化算法备案逐步转向风险分级人工智能系统备案,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包括完善备案填报指导机制、健全备案审核与责任机制、实行备案继承机制等,以保障备案制度良好运行。
关键词:算法备案  算法透明  人工智能治理  算法审计  备案继承  风险分级

元宇宙法治

1.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治化:从组织拟制到实质控制

作者:魏庆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问题在法律上的定位与保护已成为当前数字法治体系转型中的关键理论难题。现有研究多试图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纳入传统组织法范式,通过法人拟制或合伙制度加以规范,但此类路径依赖人格集中化、意志统一与身份可识别的制度前提,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基于去中心化架构、智能合约逻辑与匿名协作机制所生成的控制结构之间存在根本性张力,导致“组织人格化”导向在规范适配上出现结构性适配失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问题根植于区块链技术语境,其合法性基础不在于组织法定的设定要件,而在于链上关键权限控制的事实状态。在此意义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应被理解为对核心合约权限的有限事实控制,其所承载的法律利益本质上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治理权益。据此,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治理应以“控制路径识别—责任归属机制”为核心构建逻辑,推动建立涵盖控制识别机制、治理信息披露义务、权责协同体系与风险分级治理规则的综合性制度回应,以实现对其技术衍生的控制形态的有效法治规制。
关键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组织拟制  控制识别  智能合约  程序性治理  责任归属
2.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激励型治理

作者:毕文轩(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元宇宙作为当前典型的新兴技术领域,具有广泛的商业用途和巨大的经济潜力,但是,缺乏互操作性已然成为桎梏当前元宇宙平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元宇宙平台在数据结构、数字身份、经济系统及治理模式上与传统平台具有差异,导致其在实现互操作的过程中存在技术标准不足、企业商业利益冲突、用户隐私伦理风险以及治理协作机制缺失等多重困境。建立在以传统竞争法为基础上的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引导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实施,也难以防范因互操作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而削弱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施效果。基于对提高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规避互操作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以及实现互操作良好控制的发展需求的考量,规范元宇宙平台互操作需要引入激励型治理模式。基于分层规制理论从基础设施层、数字要素层和商业生态层分别构造相应的激励治理模式,在更好地发挥出制度功能、激励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同时,对可能引发的激励失灵给予及时的矫正,并构建促进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创新容错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
关键词:元宇宙平台  互操作  激励型治理  分层规制理论  创新容错机制  激励失灵

民法典适用

1.数实融合产品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重构

作者:吴逸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数实融合产品作为数字技术与实体硬件深度融合的新型产品,对“数实分治”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根本性挑战。传统买卖合同法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义务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数实融合产品买卖突破了传统买卖合同一时性给付的特征,形成了“实体商品交付并转移所有权+数字产品给付+持续性服务”的复合义务结构。通过扩充无瑕疵给付义务的内涵,可以有效承载数字产品相关义务,具体包括:将数字元素纳入瑕疵考察范围,构建主客观并行的瑕疵判断标准,确立差异化的瑕疵认定时间节点,通过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机制解决数字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问题等。这种义务重构既保持了与传统理论的连续性,又能有效回应数实融合产品的特殊需求,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数实融合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实融合产品  买卖合同  主给付义务  数字产品  无瑕疵给付  数实分治
2.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

作者:边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严进宽出”模式转向“宽进严出”模式,在此基础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解释应被更新。所谓“宽进严出”模式,是指在信息收集上放宽对目的限制的要求,但在信息处理上强化对处理结果的控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已在自动化决策场景中初步确立“宽进严出”模式,该模式在价值判断、理论准备、规则设置上亦能得到支持。“宽进严出”模式下,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的范围”内应降低目的限制要求,以处理结果倒推处理方式的关联性与合理性。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的时间和方式应尊重所在场景的信息处理技术特性。“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评估应被置于整体风险评估中,具体为对处理结果和系统风险的评估。从“合理的范围”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中亦可推出,已公开个人信息也应“严出”。
关键词:宽进严出  择出同意  合理的范围  目的限制原则  个人拒绝权  个人信息保护
3.数字资产的担保能力证成及其制度构建

作者:章诗迪(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数字资产是由数字对象衍生、依托技术手段实现排他性归属的一组经济权利集合体。数字资产具有易于估价、可以变现、可以转让、易于监控等特性,同时数字资产具有担保能力,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数字资产担保采“登记+区块链备案”的新型登记生效主义,合同是设立担保权利的基础。数字资产担保的“控制”以排他性支配为重点。当登记和控制两种公示方式并存时,控制优先于登记,但“登记+查询”可对抗控制。数字资产担保的权利实现有协议实现、法院实现和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三种途径。
关键词:数字资产  担保财产  排他性支配  担保权利实现  新型登记  生效主义

理论前沿

1.《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立法实现

作者: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其地位首先必须在立法领域得到实现。应在《立法法》中明确基础性法律的概念,确认《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特殊立法规则,避免其他法律对《民法典》基础制度的创设性突破,并将《民法典》作为民事相关单行法除宪法之外的立法依据,以保持《民法典》制度的体系性。同时,为保障《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及其制度稳定性,宜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完善《民法典》。此外,还应积极推进法律的修改,抓紧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清理,以维护《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
关键词:民法典  基础性法律地位  立法规则  立法依据  修正案方式  法规清理  
2.民法视阈下低空空域权的层次化配置

作者:刘薇(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低空空域是国家依据《民法典》第345条分层设立的特殊空间,具有“准公共性”与“财产性”的法律特征,此特征塑造了低空空域权配置的特殊性。低空空域权作为民法上相关主体对低空空域进行开发利用所立基的权利集合,由低空空域宪法所有权、低空空域民法所有权及低空空域用益权组成。对此,我国民法应采取层次化的权利配置路径,即以“利用”为中心,在保证低空空域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运用权能分离技术构建一套所有权和用益权并立的二元制权利结构。首先,国家基于主权地位对低空空域主张宪法上的所有权,此权利经由民法转介规范,转化为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属于物权;其次,鉴于低空空域的动态利用需求超越了物权静态保护的规范品格,低空空域用益权应定性为新型权利,并可根据实践中不同低空利用类型所衍生的差异化权能进一步分置为区域使用权、通行使用权、空域役权三项用益权子权利。其中,区域使用权、空域役权属于物权性用益权,通行使用权属于债权性用益权。关于该等用益权的冲突处置,应区分积极权能冲突与消极权能冲突,以及对空权利冲突与对地权利冲突的不同情况分类讨论。
关键词:低空经济  权能分离  低空空域国家所有权  低空空域用益权  新型权利  产权配置

往期精彩回顾

目录|《东方法学》2024年总目录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1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2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青年学者特刊2)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数字化专刊3)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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