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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最长一次4小时!员工“带薪拉屎”被解雇!向公司索赔32万!冤不冤?

转自:申工社 2025-12-05 12:37:47

近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工作时间,

一员工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

单次最长滞留厕所近4小时

公司据此将其开除

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索赔超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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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0年10月,李某入职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最长滞留时间更是接近4小时。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事件图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但是,其在之前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驳回员工诉求

二审调解公司向员工补助3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有2个争议点——

1

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吗

首先,监控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病情抗辩不成立。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李某均无类似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情况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制度上,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某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程序上,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合理考量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近年来,

与员工如厕有关的劳动争议

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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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有话说

人有三急,

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无可厚非。

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

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

诚信履职是基本原则,

如因身体原因确需长时间离岗处理的,

必须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这既是对工作负责,

也是对团队协作的尊重。

切勿以 “如厕” 为借口,

 “尿遁” 摸鱼,逃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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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央视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现代快报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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