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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转自:上海环境 2025-12-04 20:04:28

背景介绍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通过树立“资源有价、使用有偿、减排受益”理念,激励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2007年,国家组织11个省(市)开展试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按需自主试点。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提出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为推动资源环境要素高效配置,激发企业减排内生动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订并印发了《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30条,主要对实施范围、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关于实施范围明确了实施对象和交易指标。行业门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B、C、D,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先行开展排污权交易。实施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2.关于排污权核定。明确了核定部门、核定方式方法、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新增排污权由排污单位在环评阶段提出申请,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核定。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在减排工程、措施验收后或取得关停证明的当年,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污许可核算方法核定。初始排污权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根据全量管控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直接核定,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复核。

3.关于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明确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的相关要求。排污权有效期一般为5年,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在环评阶段通过市场交易取得,1次购买5年。逐步实施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排污权不参与交易的部分暂不征收排污权使用费。富余排污权缴纳5年期使用费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排污单位因生产波动暂时停产或减产、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暂未使用等情形临时闲置的排污权,缴纳当年排污权使用费后可对外租赁。租赁的排污权不得用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不得转让、转租。已超总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不得租赁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4.关于排污权交易。明确了排污权交易方式和管理要求。排污权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闲置排污权交易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也可采用协议转让(出让)方式。排污权交易应在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实行底价管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后,排污单位可开展跨区交易。

5.关于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明确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管理要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分级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可通过初始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方式实施排污权储备。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用于调节市场,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需求。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和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6.关于监督管理。明确了实施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稳定有序运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交易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关于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1月31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5〕11号)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