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的修改
1.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浦东(张江)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信息交流、资源整合、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实务水平。”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五)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
(七)销售上述产品;
(八)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向浦东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浦东新区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受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指派,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等技术协助。”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在市知识产权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决策咨询、技术培训等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浦东分中心,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二、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探索建立儿童优先评估机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锐器、跌落、异物和窒息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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