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修改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2.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其他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3.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4.其他修改:
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将“规划土地”均修改为“规划资源”;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备案,并缴回许可证,由原批准的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将第七项修改为第六项,删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中的“征订、附送、散发”。
3.其他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修改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出租”,删去“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的“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的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出租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并取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具体规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其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2.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3.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经营规模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4.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报送开业信息。
5.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将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对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或者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8.删去原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原第五十七条。
9.其他修改:
将“登记备案”均修改为“合同备案”。
四、对《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2.其他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区、县、乡、镇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修改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区、县”均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五、废止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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