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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个人住房,最新提示→

转自:今日闵行 2025-11-28 17:09:00

根据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相关规定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

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

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

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

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纳税款

一、缴税渠道

(一)电子税务局

1.电脑端:即日起,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网上流程缴税。(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地方特色/申报纳税/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

2.移动端

(1)即日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在线缴纳税款。(栏目:特色业务/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

(2)即日起,可通过“随申办”App(含“随申办”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在线缴纳税款,进入服务有两种方式:一是搜索“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二是“办事频道-服务大厅-按部门-市税务局-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附近银行网点信息参见如下: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秀文路600号2楼D区,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竹园路559号T5号楼2层,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秀文路600号3楼,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携带资料

(一)纳税人到银行缴税时,须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二)纳税人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现场缴税时,须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持有非居民身份证的,还须提供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缴税

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供稿:区政务服务中心

编辑:杨陶然
初审:岳顺顺
复审:方雨斌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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