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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全文公布

转自:上海人大 2025-11-27 20:25:0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扩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开放;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协同,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三、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保护企业上市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违法行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侵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依法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惠企政策统一查询、申请、兑现门户,加强惠企政策解读释义,推进惠企政策主动精准推送和相关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并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简化非必要的专家评审,压减兑现周期,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惠企政策,应当科学精准设定可量化的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具备数据支撑能力的普惠性政策原则上纳入‘免申即享’服务范围。”

六、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中的作用,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

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存在金钱给付类的司法裁判未履行完毕或者罚款未执行完毕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已被立案但尚未被作出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加强协同,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涉案涉诉经营主体信息。”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七款、第八款:“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线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线管理规定,开展市政公用管线建设。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告知电力、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并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进度按时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拨付相应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九、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创新创业集聚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计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制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因紧急情况,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十一、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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