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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牙膏别乱卖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2025-11-21 08:48:52

牙膏也是化妆品?

进口牙膏别乱卖

无中文标签、未备案销售

小心被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在某平台店铺中销售的进口牙膏标签上未印有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不到备案信息。崇明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当事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2024年10月从境外购进一批某品牌进口牙膏(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并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将上述牙膏通过网络店铺上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进口牙膏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案例启示

牙膏作为每日入口的民生产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亿万消费者健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2023年12月1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牙膏监管迈入新阶段。牙膏实行备案管理,不仅是企业获得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更是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保障。在此提醒各经营者,经营牙膏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牙膏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日期、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延伸阅读

Q:什么是牙膏?

A: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这就意味着牙粉、漱口水以及“消”字号的口腔抑菌膏、“械”字号的牙齿脱敏凝胶、“药”字号的丁硼乳膏等产品都不属于牙膏的范畴。

Q:牙膏有哪些功效?

A: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除了人们日常熟知的清洁作用以外,如果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称“消炎镇痛、止血”“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齿松动”“让牙齿再生”“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等来误导消费者。

牙膏并不能修复牙洞

Q:怎么识别牙膏是否合法备案?

A:牙膏实行备案管理,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牙膏标签上应当标注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必要时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查询。

供稿: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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