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律师:
李先生
李先生:
李先生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这种情况确实需要谨慎处理。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即使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只要公司能证明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就可以主张侵权。
首先需要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包括公证固定相关证据、保全电子数据等。建议对离职员工使用的公司设备进行专业鉴定,恢复删除记录,同时核查其离职前一段时间的数据访问日志。在证据相对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涉嫌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保存相关证据。若情况严重,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完善公司保密制度,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与涉密人员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并考虑对核心技术人员增设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访问监控体系,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数据泄露风险。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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