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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手机就能摄影的时代,你会维权么?|十五届“市影展”

转自:上海文联 2025-11-19 22:19:37

从11月6日至11月20日,为期15天的第十五届上海市摄影艺术展览正在火热举办中。
不仅获奖作品可看性强,讲座、创作分享会亦是精彩纷呈。展览期间,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上海市文联社会服务处、上海摄协等部门和单位,针对摄影工作者对权益保护的关切与期待,专门为上海摄影人开设了一场摄影维权普法讲座。

11月6日下午,以摄影为特色、连续六届获“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的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在其社区文化中心5楼的“潮影荟”内,一场题为《镜头之外的“权利防线”——摄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实战指南》正式开讲。讲座围绕“如何固定并证明自己的权利”“如何提出并证立自己的侵权指控”和“警惕与规避权利流转中的合同风险”三大与摄影人息息相关的普法主题,主讲人北京汇仲(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苏志甫条分缕析,进行了详尽阐释。

核心逻辑:以裁判视角维权

维权需遵循“法官裁判逻辑”,先经程序性审查(案由、管辖权、当事人适格),再进行实体审理(权利审查、行为判定、责任承担),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主张,谁举证”,核心要回答四大争议:涉案照片是否属作品、原告是否享有权利、被告行为是否侵权、原告诉求是否应支持。

固定并证明权利:
先明确照片是否受保护

(一)作品构成要件

依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需满足: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自然人创作,具有独创性、一定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

(二)独创性的关键解读

独创性体现为拍摄时的个性化选择,比如拍摄角度、光线运用、构图设计、捕捉“决定性的瞬间”等。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远低于艺术领域的审美标准,即使艺术价值不高,只要有最低限度创造性劳动,就受保护。

(三)典型案例

1. 冠猕猴纳鲁托诉斯莱特案:美国法院判定,动物不是人类,缺乏法定地位,不能享有著作权

2. “追气球的熊孩子”案:二审法院认为,拍摄目的确定、器材挑选与参数设置、后续截取加工等环节均有人为干预,符合独创性要求,认定为摄影作品;

3. 孔子画像翻拍案:翻拍仅还原原作,未体现摄影师个性化创作,因独创性不足不构成摄影作品;

4. AIGC相关案例:“春风送来了温柔案”明确作者身份只能为自然人;丰某诉东山公司案中,原告未能提供AI创作原始记录,其文生图不被认定为作品;美国“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创作者提交创作过程视频证明人类贡献,最终获得版权登记。

(四)权属证据链构建

1. 核心证据:原始数字文件/底片、版权登记证书、公开发表记录(含发布者信息和时间)、著作权许可/受让合同;

2. 裁判规则:署艺名需证明署名与作者的对应关系;数码照片权属综合发表情况、拍摄器材、文件信息等判断;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4号明确,仅图片水印不能推定著作权归属;

3. 固定形式:可通过自行取证、公证存证、区块链存证与可信时间戳留存证据。

提出并证立侵权指控:按流程维权

(一)维权规范流程

1. 侵权监测:自行用“以图搜图”等工具监测,或委托第三方、行业协会监测;

2. 证据固定:通过公证保全/第三方存证,固定侵权图片、使用页面、侵权主体、使用时间等;

3. 维权途径:发送侵权告知函/律师函、平台投诉、行业调解或提起诉讼。

(二)侵权认定核心规则

1. 基本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即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或存在接触可能),且二者在表达层面(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相同或高度相似;

2. 权利范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六项权利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控侵权行为需落入原告主张的权利范围;

3. 典型案例:薛某诉燕某案中,被告将摄影作品转化为油画,属于再创作,被认定为侵害改编权。

(三)责任承担与赔偿

1. 责任形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人身权受损)、损害赔偿;

2. 赔偿方式:优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计算,无法确定则适用500-500万元法定赔偿;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规避权利流转中的合同风险

(一)常见合同陷阱

1. 权利许可范围不明,使用“全权代理”“一切权利”等模糊表述;

2. 许可期限未限定或约定不清;

3. 报酬条款模糊,如“按市场行情支付”,缺乏可操作性;

4. 未限制转授权风险;

5. 存在永久许可、权利买断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规避建议

1. 条款细化:明确授权范围、方式、地域、期限、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2. 专业审核:签订前由法律人士审查合同;

3. 保留控制权:非权利转让情形下,明确转授权条件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