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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辆中控屏总黑屏,能解除合同吗?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0-22 09: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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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车辆后,

却频频遭遇黑屏重启、故障报错等软件问题,

多次返修后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购车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人民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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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为经营所需,

通过某4S店购入一台

价值97万余元的进口新能源车辆。

 没想到,提车首日便遇故障,

 行驶中,车辆中控屏突然发生黑屏重启

后续又发现车辆存在

行驶中动力缺失、一直故障报警等问题。

 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

 车辆多次被返厂维修,

然而故障始终未能排除

购车公司认为车辆存在严重隐患,

遂提出解除合同,

多次协商不成,

公司将4S店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购车款

并赔偿代步车租车费每日3000元等费用。

被告4S店认为

车辆情况不符合三包凭证规定的退车情形,

且原告要求的代步车租车费用不合理。

经鉴定,

车辆未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硬件问题,

存在中控屏干扰导航的情况,

此情况会严重影响驾驶人员正常行驶。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车辆软件故障频发,

 多次维修未能修复,

但维修次数和天数

的确未达三包规定的退车情形。

 鉴定结果虽显示硬件无碍,

 但黑屏重启问题确实存在隐患,

 不仅影响原告使用,

在特定场景下还可能导致公共安全

 因此可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购车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4S店退还购车款97万余元

并赔偿购车公司代步车租车费用2万元。

一、合理运用三包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三包规定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问题的法定兜底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其核心在于商品出现性能故障(如汽车黑屏、电器无法启动等),且非消费者人为损坏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应当优先受到保护。三包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制度,销售者必须先行处理,再向生产者追偿。

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遇到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二次维修未排除,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或30天等情形,销售者应当更换或退货。虽然本案中并未构成三包规定中的退车情形,但除三包规定与合同规定以外,法院还应当结合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以及当下时代的消费者的智能化需求,判定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避免合同僵局

二、法定解除权的认定应综合考量

法定解除权本质是当合同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实在没法继续履行下去时,法律允许一方(通常是守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它主要解决的是合同僵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在对方严重违约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泡汤时,给守约方一个“及时止损”的退出机制,保护他们不被不合理的合同继续拖累。

本案判定原告是否能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智能化时代解读。消费者购买高端新能源电动车,其需求相比于燃油车的“能开动”更在于中控屏多样性和集中性的功能。考虑到使用人对于屏幕的使用需求较高,涉案车辆又属于知名品牌销售价格较高的新车,黑屏重启问题导致原告购车后基本未顺利使用屏幕,严重影响了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黑屏重启的问题虽然本身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如发生在人员密集地区或高速公路等场合,且车辆使用人又依赖于多媒体屏幕时,可能影响驾车人员及其他公众安全,因此出现该种情形,消费者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三、积极理性应对智能汽车纠纷

当下,汽车功能日趋智能化,相应纠纷也随之增多,软件故障等问题频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汽车销售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消费者来说,提车时需仔细检查,行驶中如遇故障,立即记录现场图片、时间、地点,并保存所有维修单据、沟通记录。碰到纠纷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问题性质理性维权,需有法律依据支撑,避免过度主张难以得到支持的赔偿项目,同时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对于汽车销售方来说,如车辆存在需要维修的问题,应当及时积极进行维修处理,做好和消费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力解决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如发现问题确实多次长时间维修仍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按照汽车三包规定退换,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朱上民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松江区工商联副主席、上海领路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随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技术的飞速普及,软件系统已成为汽车的“新心脏”和“新大脑”。此案中反复出现的智能多媒体显示屏黑屏,绝非无关痛痒的小毛病,而是关乎驾驶者操控、行驶安全的大事。法官没有拘泥于硬件损坏的传统标准,而是敏锐洞察到智能时代“软件即质量”的新特征,有效维护了公众对智能汽车产业的信任基础和市场交易的公平底线。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合理且与时代契合的认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康、可持续的营商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激励了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与用户安全,推动形成生产者负责、销售者尽责、消费者理性、监管者有力的良性循环,为我国整体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顾凌之、马宇譞

摄影:方君仪

漫画:松江法院新闻中心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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