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众理财行为日益普及,不法分子常以“高收益、短周期”为诱饵,将非法集资包装成稳健理财,极具迷惑性。在办理一起通过线上理财平台,以高回报率投资项目为饵的集资诈骗案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敏锐发现还存在“漏网之鱼”。通过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最终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并追加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年9月1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18年,王某(已判决)通过A公司运营某线上理财平台,发布小额、短期的投资项目并以高回报利率为饵,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募集投资人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万余元。在梳理大量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除王某外,其合伙人张某也频繁出现在检察官的视野里。张某曾接管A公司的经营,在此期间许多投资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
为防止漏罪漏犯,检察官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浦东新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资金流向、数据审计等方面提出意见。
经查,张某在实际经营期间,发布虚构的理财项目,承诺15-45天内可保本付息,通过网络宣发、员工推介吸引客户投资。承办检察官表示:“经过初步研判,张某的行为首先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又通过多渠道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准入门槛低,还以高额返利作为诱饵,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特征。”
抽丝剥茧,层层穿透“资金链”
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检察官逐渐发现,张某不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在主观上更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一方面,其经营公司期间所有投资项目均为虚构。比如车辆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标的设置为10万元,如果募集的投资款仅为9万元,张某就通过员工账户投入1万元,将标的补齐,才能成功从第三方资金平台拿到所有投资款。检察官介绍:“他们称之为‘充标’,也就是弄虚作假。”
另一方面,张某刻意隐瞒了资金的真实去向。本案的一大难点是涉及的资金流水复杂,大量投资款除了流向A公司对公账户,还牵涉了很多个人账户。“查实每笔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张某的定罪至关重要,而这个环节是一场攻坚战。”检察官说。
通过全面调取A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资金平台相关资金流水等数据,检察官在大量流水中筛查并未流入公司投资使用,而是流向其他账户的异常资金数据,层层穿透,再顺着资金流向核实人证,逐个询问,击破“钱的来源、缘由”等关键问题,最终形成证据链闭环。
经查,大量资金在通过第三方资金平台后,流入张某亲友账户及被其控制的对公账户,并未进入公司的真实生产经营或投资增值,而是被张某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个人欠款、拆东补西兑付老客户的本息等。随着“借新还旧”的模式难以为继,大量投资难以兑付,张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然骗取公众投资。经审计,张某实际经营A公司期间的未兑付金额为130余万元。
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综合虚构投资项目、隐瞒真相、肆意使用资金等行为,足以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深挖扩线,从“关联账”发现诈骗事实
在梳理资金流水时,检察官还发现,张某所掌控的其个人及亲友、员工等银行账户,都曾频繁与被害人吴某有大额资金往来,但其中有一部分资金并不属于集资诈骗金额。 这一新线索出现后,检察官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原来,张某曾以投资“房屋租赁网站”“注册公司”“高收益项目”等各类投资项目为由,允诺9%利息,诱导被害人吴某多次以借款形式向其转账。检察官说:“张某与吴某签订过所谓的借款协议,但我们逐一比对时间后发现,都属于‘先收钱后补签’,明显不合常理。”实际上,张某所言的投资项目纯属子虚乌有,吴某的借款分别流入了张某本人、亲友及员工账户,被张某挥霍。检察官认为,张某这一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落实追赃挽损,督促张某向被害人进行了退赔。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面对任何宣称“保本保息”“高回报率”的投资项目,务必保持高度警惕,重点考察资金去向、还款来源及平台资质是否清晰可靠。凡要求将资金汇入个人账户、操作“代投”“充标”走账、或采用“先收钱后补协议”等模式的,均属高危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