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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收到两个新案子,是两家爽身粉公司“互掐”,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乙公司则另案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未侵权。
正琢磨着这类诉讼策略背后的用意,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的朱队长来电向我道出了原委。
同根同源后的分道扬镳
原来,案外人圆良公司早年曾先后委托甲、乙两家公司代工生产儿童爽身粉出口东南亚,产品外包装沿用某老品牌样式,并使用拼音“YuanLiang”标识圆良品牌。
2016年,甲公司注册了“圆朗YuanLang”商标,用于自家产品。圆良公司见状,于2017年注册“圆良”文字商标,并将外包装文字变更为“圆良YuanLiang”,但其拼音商标未获注册。2021年,圆良公司注销,其“圆良”商标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继续在外包装使用“圆良YuanLiang”字样,该拼音商标也未能注册成功。
多年来,两公司的爽身粉产品在东南亚各有渠道、相安无事,直至近期打起价格战,矛盾爆发。甲公司不仅向商标局申请宣告乙公司的“圆良”商标无效,还向外省当地市监局举报了乙公司一批正要出口海外的爽身粉。当地市监局核查后拦下这批重约35吨、共计2000件的货物,因二公司都是金山的企业,遂将案件线索移送金山市监局。随后,甲、乙公司分别来院提起民事诉讼。
朱队长来电正是询问立案情况——若商标侵权纠纷已立案,行政程序将依法中止。“李法官,这个案子我们前期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眼看着就要达成和解协议了,甲公司突然提高了赔偿金额,双方也因此谈崩了……”
考虑到双方同根同源,也曾有合作基础,我决定两案合并,尝试调解。
各执一词的调解僵局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开口便提:“必须立刻改包装、停用拼音、销毁查获的2000件商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乙公司也不示弱:“‘YuanLiang’标识是圆良公司使用在先,我们合并了他们,凭什么不能用?”
我向乙公司作出说明:“圆良公司只是把商标转给你们,并未合并。你们之前代工使用属于替他人使用,现在自己用‘圆良YuanLiang’,属于不规范使用,依法应当予以避让。”乙公司听我依法分析后,沉吟片刻,同意停用“YuanLiang”字样,但仍坚持:“那2000件爽身粉必须出关,赔偿一分没有。”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陷入僵局,并不代表案件就调解无望。双方的意见分歧需要法官静下心来进行异同分析,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
午间时分,我细细复盘:乙公司已愿退一步,争议焦点转向货品处理和赔偿金额。那2000件爽身粉重达35吨,若换包装,产品的质量怎么保证?若放行,甲公司能否接受?结合上述问题,我分别设想了应对方案,下午继续组织调解。
纷争终解后的新章再启
调解从“闲篇”切入,聊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的历史,说到空调普及导致爽身粉国内市场萎缩,不得不出海谋生,双方都频频点头,气氛缓和了一些。
接着我劝甲公司:“乙公司也非恶意侵权,赔偿能否降一降?不如携手出海。”又提醒乙公司:“海外运营也要规范,僵持下去仓储费每天都在涨,生意也要被耽误。”
几轮拉锯,甲公司终于松口:“赔偿降至40万元,但乙公司必须去除所有包装上的‘YuanLiang’字样,那2000件爽身粉必须销毁或者更换包装。”
乙公司叹气道:“就地换包装,费用太高负担不起。再说,海外客户如果收不到货,要追究违约金的。”
我试着提议:“如果放行这批货,你们把利润和赔偿款一起支付给甲公司,怎么样?”话音未落,甲公司立刻加码:“要我同意放行?那要赔偿70万元,再加利润60万元,一共130万元。”乙公司一听就摇头:“那还不如直接赔客户违约金。”
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在几种方案中反复权衡利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上带有“YuanLiang”拼音的爽身粉,销毁案涉2000件商品,并支付一定赔偿。
事后,乙公司按照协议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并将案涉商品上交到指定销毁地点。
案件了结后,我约上朱队长,一同前往乙公司做了一次回访。车间里新一批生产的爽身粉,包装上果然已彻底不再出现“YuanLiang”拼音字样。
一旁的乙公司负责人感慨道:“感谢法院帮我们彻底解决了这个历史包袱,当时觉得赔偿又销毁货物是巨大损失,但现在看,是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的最好方式。这场官司,打醒了我们也帮了我们。”
走出厂房时,夕阳正好,隆隆的机器声尚在耳畔回响。“法施于人,虽小必慎”的古训浮上心头。商标虽小,却连着企业的命脉与市场的秩序。我们裁决的不仅是商标归属,更关乎竞争的公平和两家企业未来发展的道路。作为一名知产法官,我们愿始终恪守中立与专业,既做知识产权得以敬畏的守护者,也做企业创新与长远发展的护航人,让法治成为经营主体前行中最坚实的依靠。
(本文所有公司名称和商标、标识均为化名)
主审法官
李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李菁、曹嘉宸(实习生)、陆烨波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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