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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参加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转自:上海知产发展 2025-09-24 16: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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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参加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知局〔2025〕17号 

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25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现就本市组织参加示范创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项目及推荐名额

自202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启动一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涉及本市的创建示范项目有6项,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本市推荐名额1个;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本市推荐名额1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本市推荐名额1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本市推荐名额150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本市推荐名额2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本市推荐名额2个。 

二、申报主体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创建

申报主体应为区人民政府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创建

申报主体应为市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

申报主体应为市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

申报主体应为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

申报主体应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六)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创建

申报主体应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五年规划、专项行动、重要决策部署中,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对象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知识产权工作条件保障有力,对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的相关工作具有宣传推广意义。

各类项目此前年度已认定为示范单位的继续有效,本届无需重复提出申报。

四、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10月)。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市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推动创建(2025年-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申报单位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创建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创建对象名单。创建周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推动创建对象达到示范创建标准。

(三)评估验收和公示认定(2027年底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基础上确定示范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对评估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单位,发文、授牌予以认定命名。

(四)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认定后持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支持示范单位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五)成效评估(认定后适时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成效评估,将示范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效果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单位,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自主填报。各申报单位对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评价指标(附件1),按照项目申报类别,梳理“评价方式”中需要提交材料的相关内容,自主填写示范创建申报书(附件2)。

(二)材料提交。申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的,A4纸打印申报书一式六份,加盖公章,同时将申报书可编辑电子版和扫描版,于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申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采用线上方式提交,申报系统网址及提交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评价指标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申报书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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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编辑:刘雅文
审校:石磊
审核: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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