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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办好了常住手续,找到了一份可以居家办公的工作,以后就可以常住上海照顾她了,也愿意接受居委会的监督。”2025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白云回访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当事人阿艳的老公热情接待了她。
“我老公照顾我蛮好的,我很安心。”看着阿艳脸上幸福的笑容,白云的心也落了地。
今年50岁的阿艳,20年前与外籍丈夫结婚并育有一子。后来,阿艳患上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阿艳的丈夫和儿子长期在国外生活,而阿艳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在国内。近年来阿艳的父母相继去世,没有自理能力的她只能前往居委会求助。
居委会得知情况后,尝试联系阿艳的丈夫,但阿艳的丈夫只能每半年回一次上海。一直以来,居委会实际承担着阿艳日常生活照顾、就医陪护等义务。为了方便帮阿艳办理就医、领取低保等日常事务,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担任阿艳的监护人。
“我之前没有办理常住手续,只能定期来上海看望她。”但是,案件审理中,阿艳的丈夫不愿完全放弃监护权,也提出希望与妻子共同生活并照顾她,“我可以找份居家办公的工作,以后常住上海。”
一边是有监护资格和监护意愿的丈夫,另一边是对阿艳目前生活起居、身体状况等更为了解的居委会,谁更适合当阿艳的监护人?白云多次实地调查,上门问询情况,并积极嵌入“网格”,与街镇开展沟通。
“十年来,阿艳的丈夫基本没有和她共同居住过,对她陪伴太少。而且阿艳现在的唯一住房是父母房屋动迁分得,目前仍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阿艳患有精神分裂,没有能力自己办理产权过户,也没有能力看管房屋,万一以后房产被变卖了怎么办?”一番交谈下,居委会工作人员说出了自己的担忧。
调查中,白云了解到,居委会此前还曾趁阿艳丈夫回国之际,借助“三所联动”机制与阿艳的丈夫当面协商,希望解决阿艳的监护问题。
“当时,阿艳的丈夫主动签署了《放弃监护声明书》,载明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街道网格员补充道,“但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他对声明书的理解有所不同,三天后,又要求撤销这份声明。”
若指定阿艳的丈夫单独监护,阿艳的人身、财产权益不一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若指定居委会单独监护,对于同样有监护意愿的阿艳丈夫也许并不公平;而指定共同监护,如果遇上重大决策,可能存在决策延误、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这起监护纠纷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经过精心研判,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确定阿艳外籍丈夫的监护人权利的同时,结合丈夫曾在居委会签署过《放弃监护声明书》的事实,以及各方身份关系、签署背景等整体情况,指定居委会为监护监督人,并向居委会送达《公职监督职责告知书》,要求阿艳的丈夫每季度末的25日前,向居委会公示该季度的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情况。
“希望你作为阿艳的丈夫,能够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白云在回访中叮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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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些被监护人可能只剩唯一的监护人人选,若该监护人存在不稳定因素,从而将被监护人置于监护人缺位或其他潜在风险时,由居委会担任监护监督人的公职监督模式可以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筑起防线。”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介绍,本案为唯一监护人可能侵犯被监护人权益,居委会以公职监督进行制约提供了示范参考。
一纸判决不仅厘清了法律上的争议,更在“人”与“制度”之间搭起了一座有温度的桥梁。谈起这起案件,静安区人大代表施菊丽表示:“案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轴心,实现了情理法的深度融合,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方法,让各方诉求在法治轨道内充分表达,以‘制度创新’为切口,为特需人群权益保障提供可推广样本。”
(本文当事人阿艳为化名)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白云、姜悦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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