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所负有的对个人数据来源合法以及防止个人数据交易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个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即个人数据处理者负有保证其个人数据收集行为是合法的结果性义务,并对此负有证明责任;二是个人数据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义务,即在个人数据转让、授权许可使用以及委托处理等各类个人数据交易活动中,转让人、许可人、委托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受托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负有的合法性审查义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无法对数据来源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根据个案的情形可以认定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可。明确个人数据交易中的合法性审查义务,有利于降低个人数据交易中当事人的认知难度,使人们的行为更具有可预期性并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做到既能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又能促进个人数据的流通利用,助推我国网络信息科技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全文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以传统的法律规范来规制算法,尤其以概念来限定算法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规范与算法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性与流畅的沟通性。因为规范规定的是人类行为,而算法是一种机器决策,规范作为基于人类语言的文字表达,难以限定另一种基于机器语言的数字化表达。因此,算法规制的进深展开会遭遇文字之于数字的匹配与沟通难题的不断强化,这使得算法规制在算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横向维度上及现象层与隐藏层的纵向层级上呈现出不同效能。建构算法规制的分层结构,将有利于我们对算法及其规制保持更为清醒的认知判断,发现算法规制的力量及其限度。只有将基于合法性判断的规范规制转变为致力于算法可信的分层规制,才能实现对算法的有效规制。(全文刊《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
中美俄欧的数据治理,既含共性又有个性。共性体现为WTO《电子商务协定》共识,个性源于世界多极化。中国倡导数据命运共同体,从东亚、到“泛亚”发挥着影响力;美国的数据治理从自由走向威慑、走向霸权,但日渐收缩形成“小院高墙”般的“区域孤立化”;俄罗斯立法数据主权,以“断网测试”反制美网霸权;欧盟高举隐私权“大旗”,注重“数据保护”。中国宜于深化“泛亚”数据法治合作,加固亚欧的数据联结,细化全球数字文明方案,推动形成有序、合规、“多元一体”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全文刊《政法论丛》2025年第3期)
将实物遗产继承规则直接适用于数字遗产面临理论障碍,有必要系统反思并构建相应的继承规则。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首要问题,关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对象的隐私、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等担忧均可通过学理阐释或技术方式予以化解。若将继承法上的遗产性质界定为一项法律地位,即可将数字遗产纳入实证法调整范围。简单地以用户协议中的数字遗产条款来安排权利结构可能有悖于继承法原则,具体规则构建应当以尊重死者意愿为核心原则,依序通过遗嘱等书面指示、平台在线工具、平台规则等方式认定死者意愿。若前述方式缺位,则根据数字遗产的商业性程度和人格属性嵌入程度,设计类型化的死者意愿默示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死者、近亲属、通信对象及公共利益,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合理限制数字遗产继承,包括以正当理由为继承条件,排除其他用户的数字资产,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定继承方式等。(全文刊《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效益为价值导向,在权利义务配置上需体现公益目标,确保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不是单方的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双方的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制度为具体落实政府与运营主体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提供了有效规制工具。行政协议中,政府在公共数据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和违约制裁等方面享有特权,同时承担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义务;运营主体享有公共数据利用权、对其产出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合同变更解除补偿权,同时承担协议履行义务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如此,通过确立政府在授权运营中的主导地位并配置给运营主体相应权利以达到权利义务配置上的均衡状态,促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目标的最优实现。(全文刊《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
在数字人脸时代,以人脸照片为代表的面部图像的信息属性亟待厘定,其争议焦点在于人脸照片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关系。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由范围、技术与功能三要素构成。在人脸识别等第一代生物识别技术背景下,生物识别信息的范围要素是指“与自然人的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有关”,技术要素为“经由识别或验证技术处理”,功能要素是“能够实现对自然人的已识别”。以情感计算和生物特征分类技术为代表的第二代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将扩展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即范围要素扩展至生物信号、技术要素加入了探测与分类技术、功能要素则新纳入可识别标准。对作为一般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技术要素是判断其能否归入生物识别信息的标准。在当下,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识别、验证技术展开生物比对活动的人脸照片,应归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在将来,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探测、分类技术的人脸照片,也应归属于广义的生物识别信息。(全文刊《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5期)2025年9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办法》共十四条,明确网络运营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的分级报告要求,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事件须1小时内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事件须保护部门半小时内上报国家网信部门。其他运营者须4小时内报告,行业有专门规定的按行业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信息、事件影响、原因分析、溯源线索、应对措施等。事件处置后30日内需提交总结报告。未按规定报告将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危害将从重追责。(网信中国)
全国人大|《网络安全法》拟修改强化网络安全处罚规定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主要修改和新增了网络运营者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条款,细化罚款额度,最高可达一千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加重处罚。新增对销售、提供未经安全认证或检测不合格网络设备的处罚规定。加强对网络安全认证、检测、漏洞信息发布等活动的监管,明确违法后果严重时的加重处罚。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产品的处罚标准。完善对违法信息发布、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数据出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增设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人大网)
国家网信办|《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2025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境内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以外部成员为主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明确独立性、任职条件、报酬、任期及解聘程序。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敏感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数据出境、整改落实等事项,须每三个月召开会议并形成监督意见,平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重大风险可直接向省级网信部门报告。平台需公开监督委员会规则和成员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网信中国)
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完善质量认证数字化顶层设计,选育10家数字化认证机构和50个项目。重点内容包括:推动认证机构和活动数字化,提升数据互联互通和业务自动化;支持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认证;加强数字产业关键设备、产品及基础设施认证;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认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建设质量认证监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监管;完善标准体系,推动国际互认,鼓励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明确电子单证类型及系统运营者责任,要求依法核验用户身份、签订服务协议,推动跨境业务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完善标准制定与国际互认。规定电子单证系统需具备信息可追溯、不可篡改、唯一性等功能,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向境外提供相关数据时,部分情形可免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违规将依法处罚。(网信中国)
2025年9月17日,澳大利亚发布了《社交媒体最低年龄监管指南》,落实2024年通过的《在线安全法(社交媒体最低年龄)修正案》。新规要求被定义为“年龄限制社交媒体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自2025年12月10日起采取合理措施,防止16岁以下澳大利亚未成年人注册或持有账户。指南要求平台需采取分层措施,包括:主动识别并关闭现有未成年账户,提供清晰通知及数据导出选项;在账户创建阶段引入年龄验证,防止未成年人绕过限制;监测VPN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等规避行为。(数字法律研究)市场监管总局|对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启动进一步调查2025年9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经初步调查,英伟达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决定依法对英伟达实施进一步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英伟达公司在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审查决定公告的规定,已启动进一步调查程序。此次调查将重点关注英伟达在履行附加限制性条件、市场竞争行为等方面的合规情况,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调查进展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业务影响。(市说新语)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2025年9月16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八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明确了“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AI合成的名人声音用于“带货”构成侵权委托推广商家应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AI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等裁判规则。(北京互联网法院)
国家网信办|公布近期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9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近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多家企业因网页篡改、数据泄露、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新技术应用未经评估上线等被查处。案例涵盖广东、新疆、山东、浙江、重庆、湖南、北京、上海等地企业,主要违法行为包括系统漏洞未修复、数据泄露、未留存网络日志、弱口令、越权访问、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人脸信息、深度合成服务未评估等。各企业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或下架App等处罚。(网信中国)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起诉中国电商平台Temu侵害消费者数据权益2025年9月16日,俄克拉荷马州总检察长宣布将针对中国电商平台Temu涉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展开调查并提起法律诉讼。目前检方已正式启动外部法律顾问招标程序。Temu作为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因涉嫌非法收集用户数据并向中国政府提供信息而受到调查。此前因安全漏洞和恶意软件问题,该应用已被苹果和谷歌应用商店暂停下载。Temu母公司PDD控股(又称拼多多)须在10月3日前提交应诉方案。(Oklahoma Attorney General)
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发布Meta数据隐私项目最终评估报告2025年9月17日消息。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近日正式发布关于Meta公司参与“监管沙盒”项目的最终报告,重点评估其隐私保护归因(PPA)系统的合规性。报告明确指出PPA系统需遵守《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PECR)第六条规定,且其运作的前四个阶段均涉及个人数据处理。ICO在报告中肯定了隐私增强技术的应用价值,同时对Meta的治理模式提出改进建议。该监管机构强调,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时必须确保符合PECR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双重要求。Meta公司表示将持续依照ICO的指导方针完善PPA方案。(DataGuidance)字节跳动|中美就解决TikTok相关问题达成基本框架共识9月15日晚间,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说,本次会谈,双方围绕TikTok及中方有关关切进行了坦诚、深入交流,就以合作方式妥善解决TikTok相关问题,减少投资障碍,促进有关经贸合作等达成了基本框架共识。此后,字节跳动发布公告称,字节跳动将按照中国法律要求推进相关工作,让TikTok美国公司继续服务好广大美国用户。(新华社)
DeepSeek|DeepSeek-R1登上《自然》期刊封面9月18日,深度求索(DeepSeek)研发的推理模型DeepSeek-R1相关论文登上国际权威期刊《自然》(Nature)最新一期(第645期)封面。这篇由DeepSeek团队完成、创始人兼CEO梁文锋等为通讯作者的研究论文,发表了开源人工智能(AI)模型DeepSeek-R1所采用的大规模推理模型训练方法,也标志着国产AI在核心技术领域迈向新高度。《自然》对此评价,目前几乎所有主流大模型都还没有独立同行评审,这一空白“终于被DeepSeek打破”。(浙商杂志)
9月16日,在2025腾讯全球数字生态大会上,腾讯发布全新混元3D 3.0生成模型。腾讯表示,该模型建模精度提升3倍,几何分辨率高达1536³,支持36亿体素超高清建模,细节表现力显著增强,将为用户带来前所未有的3D内容创作体验。(腾讯云)
微软|投资70亿美元 将建全球最大人工智能数据中心9月18日消息。微软表示要在美国威斯康辛州打造“世界上最强大的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作为背景,微软正在威斯康辛州的芒特普莱森特建设一处投资约33亿美元的数据中心。公司周四宣布,将再拨出40亿美元扩建第二处数据中心。微软总裁兼副董事长布拉德·史密斯在当地市政厅举行的会议上透露,首座数据中心将容纳“数十万块”英伟达Blackwell GB200图形处理单元,预计将于2026年初投入使用。第二个数据中心规模上与第一个类似,将在2027年或之后投入运营。(财联社)
英伟达|宣布50亿美元入股英特尔 建立芯片合作伙伴关系9月18日,英伟达宣布将向英特尔投资50亿美元,并宣布与英特尔建立合作关系,在数据中心领域,英特尔将为英伟达定制x86 CPU,由英伟达将其集成至AI基础设施平台;在个人计算领域,英特尔将生产并供应集成了英伟达RTX GPU芯片的x86系统级芯片(SoC)。(澎湃新闻)
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30期总第153期)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31期总第154期)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32期总第155期)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33期总第156期)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34期总第157期)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5年第35期总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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