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员工两次续签劳动合同后,
突遭公司开除,
公司:你伪造病假、骗取休假!
员工:我不是我没有不能瞎说!
员工委屈,
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我有理有据!
那么公司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30日,马某入职北京某环保公司,担任检测员。工作以来,已与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环保公司称,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奖惩制度规定,并提交了马某与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公司未能说明证据来源合法性。
法院判决:
公司系违法解除!
擅自恢复员工聊天记录作证据
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环保公司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从马某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不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其系专属于马某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某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
知情同意是用人单位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非必需信息处理需另获劳动者明示同意,劳动者也享有撤回同意的自决权。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员工信息的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
现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该信息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析:
企业管理权不得逾越
员工隐私与信息权益边界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但这项权利并非没有边界,即使是工作场所,员工也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企业的管理权必须与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取得平衡,”他提到,“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若企业利用管理地位强制获取员工个人信息,涉嫌构成强迫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还可能因侵犯员工个人信息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当个人基本权益被侵犯时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在时效内主动出击,趁早主张权利!
社长提醒
本期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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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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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