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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深夜猝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9-17 1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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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在深夜完成订单后昏迷,

经医院抢救无效,

被运回家中离世,

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猝死险,

但遭到拒绝,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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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是一名众包外卖员

(众包外卖员是在外卖平台注册、

自主接单的灵活就业配送人员)

平日奔波于送外卖的路途中。

2023年8月8日晚10时许,

小徐完成配送订单后,

在平台系统中切换为“收工”状态。

20分钟后,小徐被发现昏迷在公共厕所内。

送医抢救后,

小徐被确诊为脑干出血,病情危急。

次日中午,

因医治无望,家属将其运送回原籍,

当日下午,

小徐在家中去世。

后小徐母亲发现,

小徐生前每日投保“众包骑士意外险”

该保险含猝死保险金60万元,

小徐母亲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表示,

小徐不符合猝死保险金理赔的三个条件:

小徐事发时平台显示已切换“收工”状态,

不属于工作时间内

事发地点为公共洗手间,

不属于工作岗位

小徐死亡时家属已将其带离医院,

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

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小徐母亲遂诉至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小徐病发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平台数据显示,

小徐日常接单时间为早10点至次日凌晨1点,

期间会多次切换“收工/开工”状态,

每次“收工”仅短暂暂停接单,

因此可推测小徐病发时间

属于其日常工作时间范围,

且无法排除因突发疾病导致其被动“收工”。

关于小徐病发地是否属于工作场所

外卖员无固定工作场所,

岗位并非单纯的地理位置概念,

公共洗手间

作为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场所,

应当视为工作延伸区域,

属于外卖员的工作地点范围。

关于小徐是否属于抢救无效死亡

病历显示,

小徐被送医时已经病危,

医院采取各种抢救措施后未有好转。

经走访,

医生表示小徐基本已无生还可能。

小徐的死亡并非因离院行为导致。

且临终前与亲人道别符合人伦习俗,

不应当受到非难。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小徐母亲保险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后二审期间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

由保险公司向小徐母亲支付50万元保险金

注:原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一、打破思维惯性,保障众包外卖员的合法权益

众包外卖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自主接单并完成配送任务的外卖配送人员。与传统岗位存在区别的是,众包外卖员与平台之间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外卖员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段和区域,不同外卖员的工作时间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保险公司在判断外卖员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时,仍受到传统上下班制度的思维惯性影响,而忽略众包外卖员工作灵活性的特点,则会导致不当拒赔。

在甄别众包外卖员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时,不能局限于传统思维认知,而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查明工作基本流程,将等待、接受、配送订单等核心环节认定为工作内容。第二,对工作时间、地点作必要延伸,如在工作间隙休息、饮水、如厕等解决基本生理需求,或换电、修车等准备必要工作工具等行为,与工作具有高度关联,上述时间、地点应纳入保险保障范围。第三,通过平台数据,还原外卖员的作息规律、工作习惯,结合出险时的状态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期间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二、保险理赔需兼顾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涉及各方经济利益,还关乎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该条件的设置目的在于合理框定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之后是否得到有效的救治进行审查。对于尚有治愈可能的被保险人,以及虽无法完全治愈、仍有较长生存期限的被保险人,应当尽力予以救助。如因被保险人或家属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而死亡的,则不符合理赔条件。

但是,对于经过医疗机构确认已不具备施救可能、且已至生命末期的危重患者,应当尊重其精神需求和生命尊严。不应忽视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轻易以未充分抢救为由,剥夺被保险人及家属的理赔权利。法律需要在保险责任的边界与被保险人及家属的精神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同时,还应当秉持尊重医学规律的科学精神,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

在保险实务中,“猝死”究竟列入重大疾病(内在原因)保险还是意外伤害(外来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保险条款的设计,一方面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扩展承保了猝死风险,另一方面又对危险发生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即:“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限定性条款拒赔的理由,与外卖骑手的实际用工属性存有出入。

本案判决的亮点在于:首先,法院没有机械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传统定义,而是结合外卖骑手工作碎片化、场所流动化的职业特征,以及骑手待命接单、短暂休整等行为均系完成配送服务的必要环节等用工属性,认定本案事实符合保险的保障本意。再者,针对“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法院并未苛责家属将危重患者转院回乡的行为,而是基于医疗现实与日常良俗作出认定:当医院已明确认定患者“无生还可能”时,家属选择临终关怀并不构成“放弃抢救”,符合保险责任的实质条件。本案判决在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又通过富有说服力的判决说理充分保障了新生业态外卖骑手的保险权益,对保障约8400万新业态外卖骑手群体在保险保障方面的合理期待具有样本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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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金融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陈巨澜

摄影:苏弋

漫画:松江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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