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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密抢单致企业经济受损!商业秘密被窃损失咋算?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2025-08-15 14:25:38

案例简述

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打印耗材生产的企业,余某曾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事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离职后,余某成立B公司,从事打印机硒鼓等同类耗材产品的生产,并利用掌握的A公司经营信息制定产品价格体系,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A公司原有客户提供同型号的产品进行销售,导致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余某及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认定经济损失时,法院指出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其损害后果不仅表现为直接财产损失,更体现在商业秘密本身价值的贬损、企业市场份额的流失,以及正常经营利润的下降等方面。因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应包括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权利人预期利润损失两部分。最终,法院以B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A公司相应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计算损失,判处B公司罚金三千万元,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律师观点

只有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时,才构成犯罪。那么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型”,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违约型”,即违反与权利人之间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针对这两种类型,法律设置了差异化的损失认定规则。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型”的侵权行为,司法解释根据侵权人是否实际使用商业秘密作出区分:尚未实际使用的,可参照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失;已经实际使用的,则需比较权利人销售利润损失与许可使用费,以较高者为准。

“违约型”的侵权行为损失认定需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予以确定。对于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或明知商业秘密系他人违反保密义务取得仍恶意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依据销售利润损失计算;若导致商业秘密公开或灭失,则需评估其商业价值,综合考虑研发成本、实施收益等因素。此外,侵权人因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直接获得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在具体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时,可以根据销售量减少总数×权利人单位产品合理利润;若无法确定,则按侵权产品销量×权利人单件产品合理利润;若仍无法确定,则按侵权产品销量×侵权产品单件产品利润。对于服务类商业秘密,可直接参照合理利润损失认定。此外,权利人为减轻损害或恢复系统安全所支出的合理补救费用,应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对企业而言,要有效运用这些认定规则,必须做好日常基础工作。在日常运营中,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和权限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双重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此外,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制度,对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等重要商业秘密的研发过程、投入成本、市场价值等关键数据进行系统化归档。同时,要规范财务体系,确保能够准确提供产品销售数据、利润率等关键经营指标。

一旦发现侵权线索,企业应当立即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完整记录侵权行为造成的各方面影响,并记录因此产生的费用等。这些准备工作将为企业后续主张经济损失提供有力支撑,确保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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