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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宠物次日反悔,幼犬丢失谁担责?

转自:今日闵行 2025-08-15 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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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宠成为不少人的情感慰藉,承载着别样的感情。不少人在无力饲养宠物后,选择转赠他人饲养,这本是一场“爱心的接力”。然而,宠物赠与后,如果反悔上门“抢狗”,这份“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宠物狗赠与后反悔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25年5月,许女士因女儿对狗毛过敏,无奈决定转让其新购的柴犬“金豆”。她在业主群发出信息,以1000元价格转让两个半月大的“金豆”及相关用品。同为爱犬人士的孟女士得知后联系许女士。许女士改变主意,表示愿意将柴犬及相关物品无偿赠与孟女士,并恳切嘱咐其善待“金豆”。孟女士欣然接受。

5月17日下午,许女士亲自将“金豆”及相关物品送至孟女士家中完成交付。然而,次日,许女士以看狗为名来到孟女士家,突然反悔,声称舍不得“金豆”,并趁孟女士不备,冲入屋内强行将狗抱走,并拒绝归还“金豆”。孟女士遂将许女士诉至法院。

原告孟女士诉称:

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履行完毕,“金豆”及相关物品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其名下。许女士强行抢走“金豆”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豆”因许女士家人未关好屋门而不慎走失,导致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原告孟女士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许女士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许女士辩称:

其的确曾将“金豆”赠与孟女士,但其对“金豆”感情深厚,赠与后极度后悔,实难割舍。她同时提出,担心孟女士打算与朋友合养小狗,频繁更换环境对幼犬不利,出于对“金豆”的关爱和思念才冲动将其抱回。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一旦完成交付,赠与人便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在本案中,许女士与孟女士通过微信达成了赠与合意,许女士主动表示愿意将宠物狗无偿给予孟女士,孟女士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已然成立。随后,双方完成了宠物狗及相关物品的交付。从许女士将“金豆”送到孟女士家中时,便已经完成了对宠物狗所有权的转移。许女士不能再随意单方面反悔,要回小狗。

考虑许女士强行抱走宠物行为确有不妥,但亦出于情感因素,且宠物已丢失导致无法返还原物的实际情况,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许女士当庭向孟女士支付赔偿金1000元。

1、赠与之后“后悔”,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

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须由赠与人和受赠人达成合意。法律赋予赠与人一定撤销权利,以平衡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和情感因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但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二)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

如果赠与已经完成,受赠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如何为“宠物赠与”加装“法律安全带”?

在宠物这类具有特殊意义的标的物赠与中,赠与人希望宠物得到受赠人的善待往往是赠与的主要动机。然而,口头的期许难以形成约束,若想让这份牵挂落地为切实的保障,附义务赠与合同便是最优解。它能将赠与人的期待转化为受赠人的法定给付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宠物得到受赠人的妥善对待。

实践中,当事人可参考以下建议:

1.义务设定:清晰可量化是核心

模糊的约定难以发挥约束性作用。若合同中仅写“受赠人需好好照顾宠物”等模糊表述,一旦发生纠纷,其标准难以界定,赠与人的权益便无从保障。因此,义务内容最好做到具体、可操作、可验证,将义务细化为可执行的行为,既便于受赠人履行,又为日后可能的维权保留明确依据。

2.书面约定:留存证据,防患未然

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义务内容,注明赠与标的物、义务条款、履行方式、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如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等。书面协议不仅是双方履约的指南,更是发生争议时的关键证据,能有效避免因“举证难”导致的权益受损。

3.义务履行与法律后果

受赠人接受赠与后,便需严格按照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适用违约救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赠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赠与人有权要求违反给付义务的受赠人限期改正;

2在赠与合同中提前约定违约金条款等违约责任;

3若受赠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便丧失了继续保有赠与物的原因,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赠与宠物绝非小事,那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与承诺。一旦做出,便要受到法律与道义的双重约束。在决定赠与宠物前,务必深思熟虑,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让每一次善意的赠与都成为温暖的传递,而非矛盾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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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图片由AI生成
编辑:俞婧禾(实习)
初审:向琴(实习)
复审:何婷婷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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