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日前,来访者张女士表示,她生日当天外出就餐时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张女士点了一瓶商家自制鲜榨果汁,发现杯底有疑似昆虫的幼体,于是,她当场拍摄视频,随后与商家交涉。
商家表示,由于无法确认异物性质,同意退还饮料价款,而对于张女士要求退款并赔偿1000元的主张,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该如何维权?
问:张女士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张女士的赔偿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问:张女士与商家无法协商一致,该如何维权?
答:张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的主张是有根据的。相关法律赋予了消费者除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的权利。即:无论食品实际价格如何,只要十倍赔偿低于1000元,消费者即可主张1000元的最低赔偿额,以突出食品安全重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建议
食品类维权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消费者想要主张权益,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保留好必要的证据,包括商品实物、标签标识、消费凭证等,避免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状况。
在发现问题的状况下,尽可能及时向经营者反馈或与生产者取得联系,尽快协商赔偿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要结合实际损失,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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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闫 漫
编辑:史焕焕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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