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传统权利体系面临巨大挑战。在现有权利框架下对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的分析,忽视了该技术对个体意志造成的影响及对权利基础的动摇。医用脑机接口所涉权利的内容应包括认知自由、精神隐私、精神完整性和心理连续性等。为实现权利保障,应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进行法律规制:宏观上以保护人类自主权为前提,中观上遵循自主性、非恶意、公正性和透明度四项准则,微观上通过决策前伦理审查、决策中增强透明度、决策后长期优化等策略,旨在构建以“人”为核心的技术治理体系,实现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的平衡。脑机接口技术是一种“在大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创建信息通道,实现两者之间直接信息交互的新型交叉技术”,其基本原理是通过信号采集设备从大脑皮层获取脑电信号,经过放大、滤波、模数转换等处理步骤,将这些信号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形式后对这些信号进行预处理,提取有用的特征,并利用模式识别技术将特征转化为具体的控制指令,最终实现对计算机或其他外部设备的控制。脑机接口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倍受关注。美国Neuralink公司研发的侵入式脑机接口设备于2023年5月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批准进入人体临床研究,并于2024年初完成了全球首例侵入式脑机接口植入手术。我国在脑机接口领域的临床应用也正在快速推进。2025年5月,上海公布了国内首例侵入式脑机接口临床试验的结果,在植入电极后,因遭受高压电电击而四肢截肢的患者已可以通过意念控制操纵电脑游戏。同月,北京天坛医院脑机接口临床与转化病房成立,成为中国首个将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病房。在政府规制层面,为推动脑机接口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其在医疗临床中的应用,我国近期对该领域给予了密集的政策支持。2024年1月,工信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将脑机接口列为未来产业中的创新标志性产品。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到对脑机接口设备等高端医疗装备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同月,北京、上海两地相继发布《加快北京市脑机接口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和《上海市脑机接口未来产业培育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上述方案在大力培育脑机接口相关科技创新及产业的同时,也提出到2030年脑机接口技术将全面实现临床应用。可以想见,在不远的未来,脑机接口技术将在神经康复、语言功能恢复、感官修复、精神健康治疗等诸多临床医学领域全面发展。随着医用脑机接口临床应用的广泛推广,相关法律问题也开始涌现。例如,在医疗领域适用脑机接口技术时应制定何种规范和标准?如何实现患者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如何确保患者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当出现医疗损害后,如何界分相应责任归属?如此等等均有待学界研究。而作为一切法律问题的原点,脑机接口技术对法律权利体系造成的冲击尤为明显,其中问题核心在于,现行的权利体系究竟能否以及应如何有效应对脑机接口技术所带来的挑战?本文以下内容将详细梳理现有制度体系对于医用脑机接口所涉权利的规定、解释和困境,在此基础上重构权利内容并设计规制路径。二、现行制度下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的权利规定及挑战在对于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面临的挑战作出梳理前,先回到已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明确现有规范是否能够对于脑机接口技术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进行回应。同时,还须深入探讨伦理层面对于脑机结合所涉权利的影响,因为伦理问题不仅是技术应用的前置考量,更是权利界定与保护的重要依据。脑机结合技术可能涉及个体自主性、身份认同以及人类本质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都可能对权利内涵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未就脑机接口这一新兴技术作出专门规定。作为医疗行为中的一环,在医疗行为中运用脑机接口技术需要遵守相关立法和规范,而这些规定主要围绕医疗行为中的患者权利保障展开。医用脑机接口技术首先会对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等人身权利产生影响。脑机接口技术在医疗领域的推广和应用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对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尤其对于丧失基本身体功能的患者而言,科技给了他们重获新生的可能。但同时,该项技术也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健康风险。在使用侵入式脑机接口设备时,植入器械所进行的开颅或者脊椎相关手术可能引发创伤、出血和感染等短时间的健康损害,而电极长期置于人体中也可能导致炎症反应、皮肤侵蚀、骨骼异常生长、神经功能损伤或免疫反应。即便是非侵入式脑机接口,长期佩戴相关技术设备也可能导致电磁辐射副作用,如头皮损伤、头疼、发热和视觉模糊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自然人的人身权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保护。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明列生命健康权,但是基于《宪法》对于生命健康权的程序性保障功能(第2条第3款)、制度保障功能(第14条第4款)、受益权功能(第21条、第26条、第45条)、防御权功能(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等规定,生命健康权实质上已经是我国宪法的一项未列举宪法权利。《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则专章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就脑机接口技术而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规定,其应属于第二类或者第三类的医疗器械从而被纳入监管,在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等方面适用相应规定。医用脑机接口导致的损害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对于缺陷产品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脑机接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等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医用脑机接口技术还可能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脑机接口技术被用于监测、读取和记录大脑活动时,其能够通过技术手段直接获取个人的思想,进而掌握个体的表达甚至内心的真实想法。更进一步,脑机接口技术甚至可能通过外部信号传递信息,影响个人对自身行为的操纵能力和决策能力,改变个体的判断或决定,进而削弱个体的自主性。可以看出,脑机接口技术将人类推向了“意识可读化”的新纪元,其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前所未有。《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第1226条专门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明确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第14条和第21条强调个体对于信息采集和处理的知情权。具体到医用脑机接口应用中,技术的适用需依据《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相关法规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并获取研究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脑机接口技术所涉及的数据收集、传输和存储,需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上文试图在已有制度框架内对于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作出适用和解释,存在一定合理之处。但是上述进路却可能忽略了一项重要前提:传统权利体系是以人为出发点,而脑机接口技术却会对人之所以为人形成根本性的挑战。在传统法律体系中,权利来源于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康德指出,权利与意志的关系是密切的,意志决定着权利。黑格尔也认为,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其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因此,权利的本质在于权利主体意志,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并具体表现为个人意思的自由或个人意思的支配。权利的正当性先于法律存在,法律是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对意志的承认。而以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为核心所构建的现代民法体系正是以意志论为基础,法律判断不能脱离其所存在的法域和既有的权利体系。但是脑机接口技术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改变甚至取代人的意志。脑机接口技术将人类改造世界的方式从传统的“意识—身体”模式转变为“意识—电脑—器械”模式,这意味着个人意志不再直接作用或者反作用于行为,而是借由电脑实现传输。在该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脑机接口技术下,个人意志是否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如果使用者对脑机接口系统采集了哪些脑信号、筛选了哪些信息并不知情,这可能导致使用者在不知不觉中被外部控制。同时,外部设备通过脑机接口向大脑发送反馈信息,也可能影响使用者的自主判断。而更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当脑机接口技术使人体与机器深度融合时,一旦电脑通过算法学习使用者的脑信号规律,使使用者陷入电脑算法所形成的信息茧房,那么其所作出的决策是否还能被称为自主决策?此时,传统自然人的属性开始消解,人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与机器共存的混合体,人的自主性与身份认同开始逐渐缺失。医疗领域的实验数据也表明,脑机接口技术确实可能改变人的自我身份认知。在使用侵入式脑机接口设备一段时间后,部分患者感受到了强烈的非自主感和他律感,表示自己难以适应脑机接口技术嵌入后的身体;更有甚者将自己描述为“电子娃娃”,认为脑内的神经装置似乎成了他们思想、欲望和行动的主要源泉,使得其无法自主表达意愿。这表明,脑机接口技术在某种程度上会模糊患者的自我与非我的边界,进而使患者产生一种难以认同自我或对自我感到陌生的疏离体验。现代法律体系中对于权利的认知根植于自主意识,而当脑机接口技术能够对自然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进行外部干预时,该技术就已经对传统的权利甚至法律体系产生重大挑战。《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思想自由权”,一旦脑机接口技术能够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意识层面对决策进行干预,那作出的决策究竟是否还是自由的就有待商榷。而上述人权具体到部门法中则会更为具象,脑机接口技术对于人脑的干预显然会对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刑法中的自由意志等理论构成威胁。因此在研究脑机接口时,如果缺乏对所涉权利的来源和基础的深入研究,就会缺乏对于现实问题的回应,进而对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法律和伦理上的障碍。基于传统权利的解释进路固然能够解决脑机接口技术所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和部分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在精神隐私、认知自由、精神连续性方面则仍然存在解释力不足的情况。
脑机接口技术可能会导致对个体同一性的重新认识,即“我是同一个人,还是成为了另外一个人?”毕竟,医用脑机接口所使用的干预性治疗可能会对个体的行为、性格、精神状态甚至思想造成改变,进而破坏作为同一个人在时间中持续存在的经验。甚至有学者担忧由此会导致人类的“同一性危机”。脑机接口技术引发的自我疏离现象,已成为神经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议题。神经干预技术可能通过改变基底核—前额叶神经网络连接,影响心理属性的完整性,进而引发对个体同一性的哲学追问。学界对此存在一定争议。支持派以现象学分析为基础,指出深脑刺激可能破坏“具身自我”的连续性,当患者无法将植入设备整合至身体时,会引发认知具身性断裂,导致自我叙事的碎片化。反对这一观点的学者则提出了两点质疑。其一,自我疏离作为普遍心理现象,在个体遭遇丧偶、失业等重大变故时同样存在;其二,神经干预与同一性变化的因果关系尚未确证。更重要的是,即使脑机接口技术确实导致了个体同一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否必然引发“同一性危机”?如果从规范性角度理解同一性概念,那么同一性的形而上学标准可以从量和质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而且在量化考察时还涉及量级的选择问题。因此,在解释“同一性危机”时,应对本真性和疏离感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与“我感觉不再像我自己”的疏离感不同,本真性表达了一种“我感觉像我自己”的自我认同和归属感。海德格尔哲学将本真性定义为“对自身可能性的主动筹划”,强调个体对技术介入的叙事整合能力。对于一些接受脑机结合治疗的患者来说,如果通过治疗他们成了更好的自我,且这种“更好的”自我符合其自身期望并进而得到“原来的”自我的认同和接纳,那么此时治疗后的个体就是更为“真实的”自我。相反,如果治疗后的自我不符合患者的价值体系或期待,那么就会丧失对本真性自我的归属和认同,从而对个体同一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面对同一性危机时,应区分人类对于本真性和疏离感的不同体验,我们追求的本真性是我们应该努力实现的,而疏离感则应被避免。如果说伦理学关注技术对人类本质和自由意志的影响,那么法学则侧重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调整和保护新的权利内容。可以看出,既有权利在脑机接口技术的冲击下呈现出解释学困境,新技术生态已经催生了权利形态的变革。医用脑机接口技术下的权利既涉及身体、隐私、数据等内容,更触及对人类主体性的根本界定。基于此,应跳出固有权利框架,厘清脑机接口可能涉及的权利内容,进而对其进行规范和再造。智利于202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神经数据所有权确立为独立权利客体,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大脑活动及其产生的信息,其也成为全球首个将“神经权利”纳入宪法保护的国家。在神经权这一概念统摄下,脑机接口所涉的新兴权利也能被覆盖。本文并不尝试引入神经权作为上位概念来统摄脑机接口技术引发的权利,毕竟正如威廉·奥卡姆所指出的,“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况且相较于新权利概念的创设,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范畴才是更为重要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对《民法典》第109条、第990条第2款中的“人身自由”进行解释,认为该条款应包括感知自由、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三个层次,从而为感知利益提供法理上的支撑,进而以一般人格权来实现对于相关精神性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相对抽象和笼统,作为适用前提,我们依然需要明确其在脑机接口领域的内容表现,因此核心仍然是厘清相关权利的具体内容。借助拉斐尔·尤斯特研究团队发表于《自然》杂志上的对于精神权利内容画出的大致框架,本文以下将聚焦于医疗领域,对医用脑机接口技术下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进行梳理,具体包括认知自由、精神隐私、精神完整性和心理连续性。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权利体系中的部分权利内容能够通过对传统权利的规范阐释得以明确,但同时也有部分权利内容是在以脑机接口技术为代表的数字化时代发展中特有的,是新催生的权利内涵。
认知自由旨在保护个人在使用神经技术时的自主决策权,确保其能够自由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神经技术干预,是个人控制自己的心理过程、认知和意识自由的前提。这一权利内容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能力,使其能够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控制自己的意识、精神和情感过程,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特别是国家的控制。认知自由被视为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表达权利的基础,它不仅涉及个人对自身意识和心理状态的控制,还与后续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完整性保护密切相关。在医用脑机接口技术语境下,认知自由的内核就是要求个体有权决定是否参与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具体而言,认知自由又可被划分为“积极—消极”的双重权利结构。积极层面是指对技术的使用自主,也就是患者有使用新兴神经技术的权利;消极层面则是指拒绝干预,也就是有权拒绝未经同意的设备适用及后续的神经数据采集或脑刺激干预。其中,拒绝干预是认知自由的核心,其应包括拒绝来自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一切干预。学者呼吁建立的“神经奥威尔主义”(Neuro-Orwellianism)的防御机制,就是一种防止国家以安全之名侵蚀认知自由的机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对认知自由的解释空间。《宪法》第38条确立的人格尊严原则与第37条人身自由条款,可被认为是该权利内容在宪法中的渊源。《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的身体权尤其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疗行为的条款为认知自由权提供了部门法基础。这意味着,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脑机接口治疗,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强行植入脑机接口设备,将严重侵犯患者的认知自由。在具体操作中,基于《民法典》第1219条对医疗领域的知情同意的规定,脑机接口技术临床应用时也应要求实施者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技术原理的认知性告知、替代方案的比较性告知、长期影响的预见性告知等。同时,当技术应用涉及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时,则应建立双重同意机制,即法定代理人同意与本人实质认知能力评估相结合。更进一步,医用脑机接口技术语境下的认知自由可能还包含更为复杂的情形。在脑机接口中,患者的认知自由应不仅包括在最初阶段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设备,更应包含植入脑机接口设备一段时间后是否继续使用的选择自由。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当植入设备后,人类的认知本身不可避免会受到外在影响,如何判定其届时的选择是人类作为理性主体的自主决策,还是已经受到干涉后的被动选择,需要在技术上实现进一步的规制。但无论如何,当患者意识到自己在使用设备时存在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不适时,应具有随时拒绝的权利。概言之,使用医用脑机接口时的认知自由,包括完全了解和理解该项技术的自由,同时也应包括能够在各个阶段决定是否适用、中止或者退出治疗过程的自由。毕竟,捍卫认知自由本质上是捍卫人类作为理性主体的最后堡垒。
精神隐私是指保护个人的精神活动和心理状态不被未经授权地访问或操控,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内心世界,防止其精神活动被外部力量非法获取或利用。随着神经技术的发展,精神隐私权逐渐延伸至数据层、信息层和内容层,以应对技术对个人精神生活的干预。医用脑机接口设备收集的大脑信号包含极其敏感的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情绪状态甚至思想内容,而深度脑刺激技术更可能获取潜意识层面的神经活动数据,此类无意识信息已经超出传统隐私权中“知情—同意”框架的调整范围。当然,现有医用脑机接口技术还主要停留在对患者的运动神经信号进行解码,从而合成外部运动、语言等指令,暂时还无法直接解码人体头脑中的思想。是这并不代表技术难以触及个体尚未外化的思想、情感和意志,相信在不远的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对人类思想的解码、存储甚至复刻。我国现有规范可以为精神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框架性思路。《民法典》第1032条将隐私界定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私密信息”经目的性扩张解释应涵盖脑电信号、神经反馈数据等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一般性保护的同时,专门将医疗健康、生物识别信息等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处理者进行“单独同意”与“影响评估”,进而为生物数据提供特别保护。但是同时,相较于传统隐私权,医用脑机接口中所涉的精神隐私至少在保护手段和保护程度两个方面存在独特性,并应给予特别规范。在保护手段上,传统隐私权的保护以知情同意为基本原则,在医用脑机接口技术这一特殊领域,鉴于其高度复杂性和潜在风险,患者对其隐私的知情同意程度应当被提升至更高标准。首先,对于隐私和信息收集利用的知情同意应独立于对设备使用的知情同意。尽管有学者认为,精神隐私属于认知自由的一部分,如果个体对脑机接口技术的使用已经“知情且同意”,那么其精神内容就缺乏隐私中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主观要件,因而不构成对隐私的侵犯。但是事实上,患者对脑机接口技术设备的授权使用与其于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的授权在权利对象、使用途径、授权方式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应予以区分。其次,即便在信息层面,患者对于信息的知情同意也仅涵盖他们希望脑机接口技术解码并表达的内容,而对于那些用户尚未准备好或不愿外化的思维内容,并不应被包括在知情同意的范围之内。脑机接口技术下的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明确界定技术可以访问和解码的思维内容的范围,且确保用户完全理解并同意脑机接口技术设备将访问信息的类型,确保获取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保护深度上,对患者精神隐私的保障应随着技术对于精神隐私探知的深入而逐渐加强。精神隐私至少应包含数据层、信息层和内容层三个层次。数据层主要涉及人脑结构、活动和功能相关的定量数据,如脑电波的波形、频率、振幅等原始数据。例如Neuralink的脑机接口设备能够通过植入大脑的电极记录神经元活动,读取大脑运动皮层“手写”笔迹的神经活动,并利用算法将神经活动转换为电脑屏幕上的文本。信息层的保护对象是与个人生理、健康相关的大脑信息及精神状态信息,如情绪是喜或者悲、想要左转还是站立等基本物理信号。本文开篇所举的通过脑机接口控制电脑游戏就属于这一层面的精神内容。内容层的保护对象包括命题性的精神内容和经验性的精神内容,如个人的想法、意图、记忆等,这是精神隐私最核心的部分,当下技术尚未完全实现对内容层的深入采集和解读。可以看出,尽管都属于隐私的范畴,但是数据层、信息层、内容层中的信息隐秘程度逐级递增,故应相应逐渐加强对不同层级隐私的保障,并确保设备在同意范围内进行收集和干预。实践中,现有技术也开始意识到对精神隐私深度的探究。如在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的临床试验中,脑机接口的电极被规定仅可识别用户主动控制设备时的语音命令,而不能触及深层思维。
精神完整性是指确保个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不受外部干预或损害,避免个体失去对其思想的完全控制。大脑作为人体的核心器官,其能够产生意识、形成精神状态并进而掌控个体的行为。相较于知情同意强调的是个体对是否使用技术的掌控权,精神完整权更强调个体对于其精神状态的控制权。医疗脑机接口技术可以连接人体大脑特定区域的皮质层,通过刺激神经系统的方式,改变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模式或自我认同感。侵入式脑机接口技术可能永久改变脑组织结构,而非侵入式设备亦可通过长期使用影响神经可塑性,两种设备都可能对于患者的精神完整性造成影响。宽泛意义上的精神完整性包含物理完整性与功能完整性,其中功能完整性是核心。在现行规范体系下,《民法典》第1003条身体权条款中“身体完整性”的规范内涵经体系解释可延伸至神经系统的物质完整;而功能完整性则可勉强依托《民法典》第1004条所规定的健康权,强调个人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完整受到法律保护。尽管精神完整性与健康权、人格权等传统人权存在一定关联,但是在现代脑机接口技术的冲击下,已逐渐显现出已有权利未能完整覆盖的特性。一方面,对传统权利的侵害后果往往是显著且直接的,而对精神完整的侵害则可能是隐性但长期的。例如当脑机接口技术临床手术造成了感染、出血和损伤等损害时,患者就可基于健康权受损寻求救济。但是如果脑机接口技术设备的使用对患者大脑的神经网络产生影响,进而导致上瘾、性格改变甚至精神状况的混乱时,传统权利模式下对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成都会非常困难,也难以适用健康权、人格权等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健康权、人格权等权利往往体现为积极权与消极权的双重面向,且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其积极权属性愈加明显,而精神完整权则属于典型的消极权利。精神完整性的核心是防止神经技术对个人心理状态产生非自愿改变,保障个人对自身精神状态的控制权,因此其具备一定独立存在的价值。
心理连续性是指保障个人的心理连续性和身份认同不受神经技术的影响。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身份认同和心理连续性,防止其因技术应用而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心理连续性的核心是人格同一性这一法哲学难题。人类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并能够承担权利和义务,前提是其人格的独立性和独有性,而独有性就是基于记忆、价值观、情感模式等的连续性所形成的个体对“自我”在时间维度上的统一感知。在使用脑机接口技术时,心理连续性和精神完整性有一定关联,但又存在区别。如在精神性疾病的治疗过程中,脑机接口技术可以通过刺激海马体从而选择性删除创伤记忆来缓解患者的精神痛苦,从而影响其个体构建生命叙事的逻辑链。此情景的前半部分涉及精神完整性,后半部分则构成对心理连续性的侵犯,毕竟失去对某段经历的记忆可能改变个体对自我价值观的认知。除上述涉及对记忆与叙事的干预外,对心理连续性的侵犯还涉及对个体的身份解构和人格异化。例如脑机接口设备能够收集个人的脑电波数据,分析其对颜色、气味等的神经反应进而了解其潜意识偏好,再通过神经反馈技术强化特定倾向,从而最终形成个体的“无意识服从”。在此情景下,机器通过解构具体信息,削弱个体对于真实情景的反应能力,颠覆其对真实自我的认知,抑制其创造力与批判性思维,最终导致人格的机械化。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心理连续性较难被纳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体系中加以规范。尽管基于目的解释,人格权也应具备人格同一性利益的内涵,但是传统人格权毕竟是依托物理上的“人”来实现的,而脑机接口技术却使得人类的自我意识获得前所未有的流动性。在脑机接口技术下,人的意志可以脱离物理上的“人”,实现感官的无限延展、放大甚至流动。当运用脑机接口技术植入、改变或者删除某一段记忆或信息时,对意志的改变结果究竟是“我”所认可和期待的,抑或是破坏了“我”存续的基础,已经超越了现有人格权的范畴。可以认为,心理连续性应是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所有权利内容中的终极性权利,但同时也是最难实现保障的。例如,当采用脑深部电刺激来治疗阿尔茨海默症时,电击引发的记忆紊乱究竟是暂时性的副作用还是已经导致人格认识的混淆,实践中确实很难判断。可考虑的思路是,借鉴前文对于本真性和疏离性的界分,明确记忆连贯和价值认同的双重检验法,如果患者适用脑机接口技术后记忆断裂超过一定时间,并且价值观念发生自身不认同的明显转变时,可考虑认定其心理连续性受损。实践中,智利宪法修正案不仅同时规定了心理连续权与精神完整权,还在智利《建立神经权利法案》中明确规定“禁止通过神经技术改变个人身份的本质属性”。通过上文对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相关权利内容所作出的梳理,可以看出,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适用,传统规范体系存在对部分权利内容解释力不足的情形,有必要对脑机接口所涉的权利内容进行再造。由此引发的进一步问题是,我们究竟应采取何种措施就技术进行规制以实现对上述权利内容的保障?下文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分别加以论述。
保护人类自主权是人工智能伦理的首要原则。保护自主权既是伦理和道德的要求,也是确保社会公平、安全和进步的基础。只有在确保人类自主权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才是发展人工智能的终极目的。2024年9月5日,欧洲委员会出台《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约》并开放签署。作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域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其将尊重个人自主权规定为首要原则。该条约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措施,在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内的活动中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人自主权;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应充分考虑到人的尊严和自主权,避免对人的身体、精神和社会造成伤害。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21年发布《医疗卫生中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指南,旨在保护患者权益,规避和消解医疗人工智能发展中可以预见的伦理风险和治理挑战。该指南同样将保护人类自主权作为医疗卫生领域使用人工智能的首要原则。具体而言,WHO要求人类自身在卫生健康领域应确保继续掌控医疗决策过程和对医疗系统的控制,隐私和保密应受到保护,必须通过适当的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作为医疗领域人工智能的重要技术,脑机接口技术更应以尊重人类自主权为原则。除前文所讨论的自由意志和隐私自由等理由外,在适用脑机接口技术时强调对于人类自主权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于人类主权的维护。毕竟,脑机接口技术可能模糊人类与机器的界限,削弱人类自主决策的生理和心理基础,若技术设计不强调用户主导权,人类就可能沦为算法的附庸,进而失去对自身思维和行为的控制。现有规制主体也已经认识到了这点。在行业自治层面,我国脑机接口产业联盟科普与科技伦理工作组于2023年发布了《脑机接口伦理原则和治理建议书》,将不伤害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列为制度伦理的基础。在政府层面,科技部于2024年发布《脑机接口研究伦理指引》,明确规定脑机接口研究应尊重被试者的知情权和个人尊严,尊重其自主决策权,最大限度保障人脑在结构功能和精神意识上的完整性。
在尊重人类自主权这一宏观指引下,医用脑机接口技术也急需相对中观的适用准则,在实现技术创新的同时维护人类的自主权。立足于现有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中对于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定位和要求,厘清该技术在医疗临床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综合考虑医学发展与伦理、科技进步与安全、数据运用及隐私等因素,笔者认为适用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时至少应遵循以下四项准则:自主性、非恶意、公正性和透明性。第一,自主性。自主性准则要求确保患者对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更进一步,应保障患者在物理和精神两个层面对技术实现掌控。在物理层面,应保障患者充分了解技术实施的实际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脑机接口设备及随时中止、中断和移除该设备;在精神层面,应关注个人行动背后的信念、价值观和动机是否真实反映其内在自我,保障患者在决策、选择和管理等方面不被机器操纵和侵蚀。值得注意的是,脑机接口技术可能通过信息植入、情绪渲染、人格解构等手段影响用户决策,进而使得个体高度依赖机器甚至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因此,自主性准则的保障是实现个体认知自由权、隐私权、精神完整权等权利的前提。具体而言,在政策制定时可考虑参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2条赋予患者拒绝完全自动化决策的权利,并明确启动人工审查机制强制触发的情景。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者设置防沉迷措施,其所隐含的对心理依赖性的连续性监测也可为后续规范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提供借鉴思路。第二,非恶意。非恶意准则要求确保医用脑机接口技术不得存在造成人体生理性神经损伤或心理性操纵的恶意,并且应确保设备的长期安全。由于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的运用难免会对个体造成一定损伤,因此必须区分正常的医疗损伤与恶意损害。此时,需遵循技术设置中的最低必要干预要求,履行进行充分临床试验等注意义务以尽可能减少损害。例如优先选择非侵入式等损害较低的方案,或者即便选择侵入式脑机接口技术也需进行长期生物相容性测试,避免免疫排斥或神经组织损伤等。同时,考虑到脑机接口技术的适用除了对身体权等的物理性损害外,也可能对患者的意识和决策等造成影响,因此也应将非恶意准则适用于精神层面。例如,应禁止利用神经反馈技术进行诱导、强迫或情绪操控等行为。基于此,建议在个案中明确设定脑机接口技术的相关伦理审查,并持续对技术手段、效果、副作用等进行整合、追踪和调整。第三,公平性。脑机接口技术设备相对昂贵,高收费会让收入较低人群望而生畏,进而在健康权保障上处于劣势。同时,市场催生的科技特权阶层又会反向作用于脑机接口技术设备的研发,进一步扩大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当娱乐型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利润高于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时,医疗研发的动力就会显著下降。因此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更应确保该技术的可及性和公平分配,避免技术鸿沟加剧社会不平等,防止对生命权和健康权产生不平等保障。具体而言,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脑机接口技术设备的可负担性,通过公共医保覆盖部分患者的费用,并通过政府补贴或技术开源降低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的成本。同时,为实现算法公平和非歧视,算法训练也应涵盖多元群体数据。例如,通过对不同年龄、性别、文化背景的统计和设计,防止技术本身的偏见。第四,透明性。制定于1964年的《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明确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其中“自由和充分的知情同意”被专章规定。相较于一般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医用脑机接口技术背后涉及更为复杂的系统和算法。也正因为此,透明性原则更应要求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的算法逻辑、数据流向及潜在风险实现公开,且公开的对象应既包含用户也包含监管机构。透明性原则也应包括算法的可解释性,也就是应采用用户可理解的设备和进路来解析脑信号并生成指令。为此,应要求脑机接口技术企业提交“技术白盒”至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同时,也要重视数据的可溯源性以实现数据透明。例如,可要求脑机接口企业明确提供对患者神经数据的完整生命周期记录,在采集、处理、共享等节点上实现透明。
为贯彻上述理念,在具体实施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时,应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明确更为具体的实施路径。一是决策前进行伦理审查。医用脑机接口技术伦理审查机制旨在确保该技术的发展符合伦理道德准则,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2023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布了一份关于神经技术的报告,在将脑机接口置于技术发展核心位置的同时,呼吁对其加强规管并制定全球通用的伦理审查框架。我国《脑机接口研究伦理指引》为脑机接口技术的伦理审查提供了基础框架,明确了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坚守的伦理底线。在医用领域,除应遵守脑机接口技术一般伦理规则外,医用脑机接口的伦理审查更应在个体健康和隐私、医疗进步和人类主体性等要素间实现平衡,并实现患者权益的充分保障。《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脑机接口技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流程和要求,包括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知情同意的获取、研究过程中的伦理监督等,为脑机接口技术在临床研究阶段的伦理审查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后续建议医院进一步制定和规范医用脑机接口的相关伦理审查流程。实践中已有相关实例,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开展脑机接口手术前,伦理委员会对植入设备和流程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必须具备电磁屏蔽功能、设立双盲对照组时保证对照组患者两年内优先接受治疗、设备失效应急预案包含手动断开机制等特别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对参与者安全和权益的细致考虑,为医用脑机接口技术在运动功能重建领域的伦理审查提供了实践范例,确保技术的科学性和伦理性。二是决策中增强透明度。透明性原则决定了适用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的各方主体在实践中应分别满足相关要求。首先,厂商应增强解释的透明性。脑机接口技术会涉及大量专有名词和先进技术,患者、医生甚至监管部门或多或少都会面临技术信息获取的壁垒。为充分确保当事人的认知自由,医用脑机接口技术厂商至少应明确提供三重面向上的解释,也即面向患者的自然语言说明、面向医生的技术参数解读以及面向监管的算法逻辑备案。其次,医院应建立精细化的知情同意流程。对医用脑机接口需采用“强化同意”,要求患者签署包含风险预测模型的法律文件。同时,在脑机接口技术的临床应用中建议采取分级保护模式,根据数据获取深度和解析精度建立动态保护标准。在获取深度方面应区分皮层信号和边缘系统活动,对于高敏感的皮层信号数据,由于其涉及大脑活动的直接记录,应采取强加密、严格访问控制和实时监控等措施;对于低敏感的边缘系统活动等数据,则可以采用基本的加密和访问控制手段。在解析精度方面,区分群体特征和个体识别的数据,越依赖于个体间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差异而获得的数据越可能触及隐私,也更需要高阶层的保护。最后,应保留患者终止和撤回的权利。为降低脑机接口技术对于心理连续性造成的影响,应在技术上设计渐进式脱敏模式,定期评估患者自主决策能力。例如,在使用脑机接口设备后配备紧急停止功能,当触达特定的脑电模式或者压力水平时可触发设备休眠。三是决策后实现长期优化。脑机接口技术必然会改变人类未来的发展,因此更应采取长期计划让该技术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人类,而非替代人类。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应在技术路径层面进行长期优化,例如,在硬件上致力于推动医用脑机接口技术实现微创和无线化的发展,在软件层面能够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和反馈进行自我优化和校准优化等。另一方面,同时也是更为重要的,则应是在人机融合的数字化时代致力于推动人类本身素养的提升。为保持人类的自主地位,须加大对于科技尤其是脑机接口技术相关技术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其的科学认知和理解,提升人类的数字素养和信息处理能力,增强人类对技术的主动权和控制能力。同时,鼓励公众对新技术保持批判性思维,增强对技术影响的敏感性,尤其强调从基础教育阶段普及脑机接口技术风险与权利知识,避免盲目依赖技术,从而在更长的时间中强化人类面对脑机接口技术时的主体性。脑机接口技术的诞生使“读心术”从科幻故事照进现实。医用脑机接口技术的飞速发展会对人类的身心健康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其将大大拓宽人类的认知边界,为神经科学研究、疾病治疗和康复领域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但与此同时,该技术可能带来隐私泄露、数据滥用、伦理争议、算法霸权、神经殖民等风险。当科技浪潮已经汹涌澎湃扑面而来之际,作为规则设定者的法学学科更亟须重构权利体系的内容和边界,同时联合医学、哲学等实现跨学科的研究协作与治理协同,构建以“人”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唯有如此,方能在“脑机融合”时代拓展人类能力边界的同时,捍卫人之为人的根本特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