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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支付后还能追回吗?

转自:今日闵行 2025-08-05 07:46:28

今年2月,消费者田先生(化名)在某展会上与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面谈沟通后,支付“意向金”1000元购买其公司定制淋浴房的服务,后续该公司员工上门进行测量,田先生发现商家的设计方案和他的要求有出入,于是决定放弃由该装饰公司提供淋浴房改造的服务。然而当田先生向装饰公司提出退还“意向金”时,公司却认为这笔钱不是“意向金”而是“定金”并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田先生向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沈轶婷为大家讲述了事情的调解过程,解读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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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意向金”还是“定金”
田先生表示在测量当天,工人确实拿过一张销售单给其过目,但自己并没有签字,其一直认为自己支付的是“意向金”,而非装饰公司所说的“定金”。随后,沈轶婷在装饰公司看到了这份订单信息,订购单上显示了田先生的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但在顾客签字处没有田先生的亲笔签名;而且该销售单上清晰注明该1000元费用是“订金”而非装饰公司老板所说的“定金”,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因此,沈轶婷认为:装饰公司错误地将“订金”当作“定金”,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

“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
在调解过程中,沈轶婷告知双方:严格意义上来讲“意向金”非法律概念,无强制约束力。“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意愿的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可以随时拿回。而且田先生在订购单上并未签字,因此合同无效。装饰公司老板在听取沈轶婷的分析后也承认了自身的失误,愿意为自己的失误承担相应的后果。但他同时表示公司员工确实提供了上门服务,产生了一定的车费和人工费,这笔费用希望田先生能够承担。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 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沈轶婷

最终,在沈轶婷的调节下,双方各退一步,装饰公司返还田先生500元,这起纠纷得到了化解。在节目中,沈轶婷提醒消费者:

书面合同至关重要:口头承诺难举证,交易时应要求商家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书面凭证。

“三金”区别需明晰: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违约方需承担责任;
订金:视为预付款,可协商退还;
意向金:非法律概念,无强制约束力。

为你支招

市民询问:我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的化妆品,使用后有过敏现象,因为不是很严重所以没去医院检查,然后申请退货退款,但是该公司说没有医院证明无法给我退货退款,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沈轶婷回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若无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七日后若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仍可退货;不符合条件的可要求更换或修理,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目前的情况属于“消费者因使用商品出现不适而要求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内容规定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虽然消费者没有去医院检查,但如果能证明使用该产品后确实出现了过敏反应(如照片、使用记录、商品包装等),这也可以作为“商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之一。但是化妆品公司要求消费者出具医院证明也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化妆品公司要求消费者提供医院证明,通常是为了确认过敏是否确实由他们的产品引起,以避免恶意退货或非产品原因导致的过敏。这种要求在法律上“并不违法”,但是否“必须”提供医院证明,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建议消费者:

  • 尝试与商家进一步沟通:说明消费者虽然没有去医院检查,但确实出现了过敏反应,并提供使用记录(如使用时间、使用前后照片等)作为证据,看是否可以协商解决,比如部分退款或换货;

  • 联系淘宝平台客服介入,如果商家坚持要求医院证明而消费者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淘宝平台介入: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有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通常会要求商家提供更明确的退货政策依据,平台可能会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如商品照片、使用情况、过敏表现等)进行判断;

  • 保留好相关证据:商品购买记录、订单截图、使用该产品前后的对比照片(尤其是过敏部位)、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退货申请记录等,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15)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 是否需要去医院检查?虽然目前过敏不严重,但如果消费者希望更有力地证明过敏是由该产品引起的,“去医院检查并保留诊断证明”是一个更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有助于本次退货,也能为日后可能的维权提供支持。

记者:周宇博

编辑、初审:黄圣源(实习)

复审:石思嘉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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