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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把四米防洪墙当积木多次拆卸组装?顶格处罚

转自:上海水务海洋 2025-08-04 18:39:28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接到堤防管理部门提供的线索,黄浦江有一段长约4米的防汛墙被人为拆除。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该段被拆除的防汛墙已被“恢复”。

经现场核实,该处正在实施某铁路专线跨河管线桥施工,该项目已分别办理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的行政许可。前后两份许可批文分别明确了“防汛墙施工限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本工程临时防汛墙须经市、区水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缺施工”等要求。

然而,施工单位为了场地内材料运输便利,提前对现有防汛墙进行开缺,形成一道车辆进出的“捷径”,经堤防管理部门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后,又迅速用水泥、砖块将缺口“恢复”。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堤防管理部门要求迅速整改到位。

3天后,当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复核时,发现该处缺口又被打开。经立案调查,施工单位自2024年3月起,为施工便利,未建造临时防汛墙而直接拆除现有防汛墙,此类反复拆建的情况已至少发生4次。经第三方鉴定,防汛墙被拆除的长度约4米。

经审理,对施工单位毁损堤防的行为,依据防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上海市水务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罚款5万元。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修复了该段防汛墙。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毁损堤防案。主观上,涉案单位在明知行政许可中防汛墙开缺有前置条件和期限的情况下,为了施工进度和便利,在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实施拆除,属于明知故犯。客观上,在堤防管理部门指出问题后,涉案单位不仅未严格落实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整改,还多次对防汛墙进行开缺,并以水泥、砖块等不合格的材料、工艺进行临时性恢复,对防汛墙造成实际损坏。据此,认定涉案企业实施了毁损堤防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受损的防汛墙直至进入6月汛期,仍然在被拆建。上海是沿海城市,汛期气候多变,降雨量大,易伴随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灾害,而城市各处河道堤防、防汛墙及海塘是汛期城市防洪排涝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防汛墙留有缺口,若遇极端天气,导致上涨的河水没过河堤,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工程的推进固然要守时,但更需要注意依法依规推进。在工程建设前,要取得涉河工程建设所需的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但取得许可并非“万事大吉”,没有一张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为所欲为”。把一件明明可以合法干成的事变成违法行为,综合案件处理时间、金钱、信用等成本,得不偿失。施工单位必须将守法的要求贯彻工程建设始终,待到工程竣工时,才是真正的“万事大吉”。

涉案单位对法律缺少敬畏心,对实施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视防汛安全如“搭积木”一般的儿戏,于情于理于法应当对其作出顶格处罚。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纠正了涉案单位的错误认识,避免了防汛危害后果的发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中国水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