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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过敏险”薅羊毛,刑不刑?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8-04 15:42:10

一次因“过敏险”而轻松获赔的购物经历,

竟成为精心设计诈骗陷阱的起点?

未退货,转手出售化妆品,

数月轻松“薅”走数万元?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商家“过敏险”实施“薅羊毛”行为的案件

案情回顾

图片源自网络

2024年8月,爱美人士王某在某化妆品官网店铺购买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次抛精华液。试用后,王某脸部出现过敏现象。由于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该产品购买了 “过敏险”,王某按照流程上传脸部过敏图片、申请退货并填写物流单号后,很快便收到了公司退款。这次轻松退款的经历,却让王某动起了歪脑筋。

此后,她用自己名下的3个网络平台账号,多次购买该产品,利用系统自动退款规则,通过上传过敏图和其他物流单号,屡次在实际未退货的情况下申请退款,并将收到的产品在某线上二手购物平台降价出售,短短数月便获利二万余元

经查,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王某用相同手法,频繁下单该产品24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四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因上述行为给被害单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誉造成负面影响,被告人主动要求赔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七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购买物品价值四万余元,二手售卖获利二万余元。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七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商家为产品购买了“过敏险”,但基于被告人王某已被认定为诈骗,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情况不符合“过敏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未办理理赔。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款人民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审结后被告人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余红

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法律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商家的合法经营秩序。商家购买“过敏险”是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平交易的重要举措,而非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消费者利用商家购买的过敏险服务屡次退款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做出如下提醒:

一、消费者应诚信消费,合法维权

消费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依法理性维权,权利行使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同时,树牢法律红线千万不能碰观念,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 “薅羊毛”,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商家应强化售后风险防控

商家推出“过敏险”服务是优化服务体验、践行诚信经营的重要举措,值得肯定。商家应当平衡推进风险防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各类售后的理赔申请加强实质性审查,避免遭受不当损失。同时,发现疑似诈骗行为后,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平台应筑牢审核监管防线

图片源自网络

针对“过敏险”“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服务机制,平台应进一步细化审核标准,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重点防范利用自动化规则实施的欺诈行为。加强对可疑账号的动态监管,对同一用户或关联账户在短时间内出现的高频理赔行为,可增设人工复核环节。发现恶意理赔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避免商户损失持续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薛婷祎、胡佳琪、段晴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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