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反映意见的方式有以下3种: 1.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2. 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3. 传真:63586583
一、制定背景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固化本市已有的经验做法,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有必要制定《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推动本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突破。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一章八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破除市场准入隐性门槛,维护公平竞争。一是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配置资源要素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三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强调平等设立交易条件。四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对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二)强化政策引导,激发投资活力。一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有效投资,引导投资重点领域。二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三是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本市投资设立功能性机构。四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等方面,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破解融资难题,构建多元融资服务体系。一是强化信贷公平,明确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经济组织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一致。二是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推动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三是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四是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组织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五是优化融资征信服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四)加强政策支持,提升科创能力。一是建立梯次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支持政策。二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化。三是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新技术应用。四是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五)优化服务保障,护航企业“走出去”。一是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助力民营经济组织链接全球市场。二是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三是优化跨境金融便利化措施,畅通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四是做好国际经贸合规建设工作,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对外贸易专业服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六)提升服务效能,筑牢权益保护屏障。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二是强化要素保障,在用地、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三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四是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探索信用修复集体救助机制。五是明确支付账款相关规定,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问责机制。(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对待和同等保护的意见建议; 2.关于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制度的意见建议; 3.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全文
素材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谢真
*转载请在注明来源“上海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