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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松江法院驳回继母分割动迁房诉求

转自:上海松江 2025-07-24 13:40:14

被监护人王先生身患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再婚妻子作为监护人,代表王先生要求分割其与女儿按份共有的一套动迁安置房。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分割共有财产案,并最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1共有动迁房被要求分割

王先生患血管性疾病,在老人公寓居住,早在2019年,就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他与女儿小王共有的一套房子动迁,分得一套佘山的动迁房及部分动迁款。

2023年2月,动迁款到账,王先生分得110余万元,动迁房则与女儿各按50%共有。2024年7月,王先生的再婚妻子任女士代表王先生把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动迁房。

任女士认为,依据民法典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王先生的唯一监护人,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庭审中,任女士提议小王向王先生支付动迁房价值的50%,买下动迁房。对此,小王不予认可。她认为,父女关系融洽,涉案房屋并没有丧失共有基础,该房屋是父女双方唯一的完全产权的住房,是双方共同居住的保障,不应强制一方买下。同时提到双方都没有全部买下对方份额的经济能力。

02唯一监护人变更为共同监护

在该案审理期间,小王查到,在110余万动迁款到账的当天起,王先生的银行账户就有现金支取和刷卡消费。至2024年8月18日,账户余额仅剩40多元,大部分钱款都被转至任女士老家的账户。小王认为,此次任女士代王先生要求分割房产另有所图。

于是,小王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王先生的监护人。经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将王先生的监护人由任女士变更为任女士与小王,由双方共同监护。

03基于“最有利于”驳回诉请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案涉房产的共有形式属于按份共有。共有财产需要分割财产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则应满足‘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条件时,方能请求分割。”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法庭法官谢天宇解释道。

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先生现在住在老年公寓,每月开销为5000至6000元。法官认为,就2023年获得的110多万元动迁款而言,客观情况下,王先生不会马上把这个钱用完。此外,任女士也没有能够举证被监护人王先生有切实之需。

因此,法官认为,如何最大化保障被监护人利益才是本案审理的关键,应优先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考察是否遵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法院驳回了任女士提出分割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对于存在共同监护的特殊情形,几个不同的监护人需要相互配合,各取所长,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遵循崇尚家庭成员要和睦、要平等、要诚信、要尊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记者陈菲茜 文图

■文字编辑 周正豪

■栏目责编 沈莉娜 ■栏目主编 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