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的数字化进路研究文集 主题:部门法的数字化进路研究
暗黑模式规制:从个人信息保护到数字平台治理 唐风云 论智能产品用户生成数据的权利配置——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 于弋涵 个人数据交易的私权结构之配置 丁梦雨 网络暴力侵害人身权益视角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理性培育 邢雅清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生成逻辑、实践图景与优化路径 熊中文 中国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类型化法律规制研究 尉明洋 人工智能归责理论的辩证检视与迭进 闻志强 范 欣 企业数字化转型下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路径 胡雅心 个人信息保护法“守门人”条款的适用困境与纾解 苏坤宇 郭轩扬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 魏 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智能化刑罚裁量体系构建——基于对2001份相关判决的考察 王 伟 石改军 赵天培 “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入罪疑义与教义形塑——基于被害人教义学视角 徐翰成 网络暴力治理场景下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索伊拉 数字财产犯罪中的法益与保护路径选择 陈 俊 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现代化 朱正华 网络有组织犯罪:现象透视、特征剖析与治理之策 陈逸伦 殷 雄 人工智能辅助警察权双层规范模式的构建 王 圣 张晏如
自动化行政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研究 罗怀宇 比例原则在社交平台自治性处罚中的适用 李宜昊坤 数字政府背景下的超级平台封禁行为:法律属性与规制选择 赵欣悦 失信约束措施的双重规制——以数字行政法为基点 郑鉴玮
“启发式”的类案智能裁判 余煜刚 检察法律文书的数字化发展:智慧运作、制度构建与队伍建设 曹 化 蒋 昊 论科技定位侦查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以手机基站位置信息为例 张 睿 数字化背景下“案-件比”适用效益背反与优化进路 畅佳佳 陈佳敏
数字时代软件作品保护困境与优化路径思考 袁德华 社会信用声誉机制的中国式数字法治建设 陈鹏羽 “专”“从”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可转让性 姚多生 苏建军 “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秦尤佳 胡逸恬 国际礼让视野下的网络空间管辖权冲突解决及中国应对 陈昱洁 平台轴辐类算法共谋规制的困局与疏解——基于权力失衡的视角 聂心宇
作者:唐风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欧盟和美国针对数字平台暗黑模式的治理实践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数字平台治理的实践带来了一个全新概念,对于数字平台治理中告知同意规则的实践危机的缓解、数字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数字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引入暗黑模式概念,进一步引申适用至数字平台治理的其他方面,并配以行业自律、法律责任分配以及惩罚和声誉机制三大管理机制,形成规范数字平台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和经营行为的内外合力。
关键词:数字服务法 暗黑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 告知同意规则 数字平台 信息主体自决权
作者:于弋涵(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物联网经济的背景下,智能产品的持续创新和相关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推动了智能产品销售与服务融合的新型商业模式,同时也引发了数据利益分配的新挑战。用户在使用智能产品和服务中产生的数据与智能服务合同具有“关联性”,但由于在合同签订时难以预见所有数据的生成及其潜在利益,导致合同中数据权利配置存在漏洞。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妥善配置数据的剩余控制权对于防范机会主义风险、释放数据价值及实现数据利益公平分配至关重要。对于服务提供商而言,在尊重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保留履行合同必需数据的剩余控制权,以保障服务质量;同时服务提供商也有权使用非合同必需数据以促进企业智能化决策或新产品创新,并与用户共享衍生经济利益。对于用户而言,数据剩余控制权应包括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权,以打破数据垄断;同时应有权参与分配数据处理者创造的财产性收益以保证数据利益公平配置。
关键词:智能产品用户数据 权利配置 不完全契约 剩余控制权 数字经济
作者:丁梦雨(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个人数据交易走向实践。数据来源者的身份、数字劳动的贡献证明自然人应在数据交易中分享经济权益。个人数据交易中,经济权益的不明、私益保护能力的弱小导致自然人分享收益的落空。实践中,确权与不确权个人数据交易并行;确权都经由合同,将个人数据所有权约定为个人所有不值得信赖、约定为企业所有带来监管压力;不确权交易中,被动同意不能保护自然人经济利益、主动传输只有小范围行业价值。比较而言,在法律层面确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意义,此时,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以控制为主要内容、以经济权益变现为主要目的,以促成个人数据交易私权结构的平衡为归宿。
关键词:个人数据数据交易 所有权 控制权 数字经济
作者:邢雅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治理网络暴力是保障网络生态建设的题中之义。现有治理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证据固定困难、权利救济延迟及侵权主体隐蔽等难题。通过溯源网络暴力的衍生探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治理优势,同时观照在网络暴力侵权类案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困囿,并以此为基点综合识别网络暴力行为的风险可能性,并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应适当扩大申请主体范围以提高治理时效性,以一般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调试取证困局,以执行担保和审理期限的“区分对待”完善规范供给,以执行联动的协同治理促进禁令“落地”,以比例原则调试法官职权、禁令内容及措施,以禁令复议期与实质性审查完善禁令规范,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候补”禁令申请对象。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 网络暴力 网络侵权 程序要件 互联网治理
作者:熊中文(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时代发展,个人信息对社会生活进行重塑、成为一种战略性资源,但也面临过度采集、泄露滥用并存、公共利益受损、损害不可逆转等“四重风险”。我国确立的“三重保护”机制,为应对信息安全风险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信息安全保护不周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将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被动救济与主动预防的优势互补,补足公法保护与私益保护的短板。但制度设计的天然局限性和司法实践所选择的客观理性,使其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当前有必要从厘清起诉主体的范围和顺位方面消解启动“刑事化”困境,从适用与其运行特征相适应的规则方面消解运行“消费者化”困境,从构建损害救济与风险防控并重模式消解责任承担“私权化”困境。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益诉讼 损害救济 风险防控 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尉明洋(外交学院国际法系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国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法律规制以总体安全观为指引,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为核心的数据跨境流动类型化法律规制体系,衍生出三条数据出境规制路径。首先,基于对等反制、出口管制与领域限制的目的禁止关乎国家安全的数据出境;其次,可能关乎国家安全的数据需要经过审查、评估或备案方可出境;最后,通过正向确认、反向辨认或国际互认明确的尚未关乎国家安全的数据可以自由出境。然而,中国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法律规制在国际化维度面临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机制缺失的挑战,在价值位阶维度面临价值指向、原则与立场缺位的挑战,在类型化维度面临数据分类分级规制缺漏的挑战,需要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增强法律规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中国法律规制与国际法治的互信互联互通。
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国家安全 基本安全利益 数据主权 数据治理 数据分级分类
作者:闻志强(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国内安全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员),范欣(广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是近来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关于人工智能是否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问题仍未达成一致。关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肯定主体说承认人工智能是刑事责任主体。否定主体说反对人工智能是刑事责任主体。依循上述两种截然的立场,相应地产生相反的归责路径。肯定主体说主张针对人工智能设计新罪名与刑罚。而否定主体说则认为,应当坚守现有的刑法体系,运用解释等方法,对涉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归责即可。比较而言,否定主体说更为合理。从否定说出发,主体认定和归责方面存在行为属性评价标准缺失、否定主体适格论证不清、过失归责间隙等问题。对此,需要从行为理论、主体的事实论与认知论、过失归责理论检视分析,反对新增罪名提出确立发展兼顾安全原则、划分人工智能犯罪类型、构建过失归责标准路径。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主体 谦抑性 自由意志 过失归责 发展兼顾安全
作者:胡雅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企业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不断增强,必然面临内外部网络风险,尤其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网络安全保险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分散网络风险以及约束企业合规,是促进企业应对网络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网络安全保险发展历史较短,无论是保险的承保范围抑或网络风险管理的服务方式仍需不断优化。网络安全保险应从细化承保范围,明确风险管理服务的标准以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行业企业设立法定投保义务试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网络技术、法律与保险融合,为加强网络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添砖加瓦。
关键词:企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安全保险 数字经济 网络安全治理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承保范围
作者:苏坤宇(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郭轩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素有我国的“守门人”条款之称。本条款兼顾多元主体利益平衡,引入大型平台的信义义务,在实践中有利于防止大型平台“公责失范”,切实保障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然而,该条款由于弹性表述、引导欠缺等原因,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在“守门人”认定标准模糊、落实机制缺位以及责任机制匮乏。对策因应方面,首先应厘清“守门人”条款的义务性规范属性,划定平台固有权力与条款赋权的清晰界限,明确条款落实机制;其次是参考域内外立法例,对主体认定标准、义务内容等予以精准细化;再次是构建可操作的条款适用模型,合理配置认定的五要件和两类归责机制;最后是完善多元共治的监管机制,从“行业、行政、社会”三个维度监督“守门人”履行义务情况。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守门人 互联网平台 网络空间治理
作者:魏琪(大阪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为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中日两国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在中国,随着刑事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扩张,理论界转向多元化的归责模式研究。一方面学界在传统共犯理论的基础上,引入德日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来约束、限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介入;另一方面,将作为义务体系的建构与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作为对提供者刑事归责的基本路径。在日本,尽管最高裁的近期判例倾向于承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投稿者之间成立共同正犯,但学界对此仍持审慎态度,原则上否定提供者具有保证人地位与作为义务,只有在明知或被指出违法信息后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才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 中立帮助行为 共犯 不作为犯
作者:王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院长),石改军(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赵天培(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自醉驾入刑以来,案件量居高不下,司法实践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一直颇有争议。此后,2017年、2021年量刑指导意见相继出台,司法解释的立场从唯“酒精含量”逐渐过渡到“多因素”考量。最新于2023年年底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带来新的裁量规则的同时,亦存在异地尺度不同、同案异判、缓刑与罚金刑适用标准不一等系列实践问题。通过选取环渤海区域7省,今年以来共计2001份相关判决入手,从司法实践失范现状、内在原因分析、解决路径等三个方面深入探究,提出贴合本罪量刑失范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法,即构建智能化刑罚裁量体系,以期为本罪的规范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智能化 刑罚裁量体系 酒精含量 缓刑适用
作者:徐翰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性侵未成年人解释》此一入罪导向的司法扩张背后主要存在以下质疑:与人身性法益内涵相背离、实行行为的阙如、行为支配力的削弱、“公共场所”概念的类推解释。依据性犯罪刑法规范目的,应将受害人涉性法益精神化,与其自我决定权相结合,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化的利益保护。法益的精神化转向需从被害人教义学视角出发,坚持一般人标准,同时辅之以私密部位暴露程度、姿势性暗示程度等量化指标。证成网络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入罪存在双重路径——针对儿童成立猥亵儿童罪的间接正犯与针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复合行为犯。不必要求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与抢劫罪相当,仅侵犯了受害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自我决定即为已足。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并不会超越刑法文本的文义射程与公众的基本生活经验。内心倾向应作为猥亵行为的辅助判断标准,而非成立猥亵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网络猥亵猥亵儿童罪 被害人教义学 性自主权 法益精神化
作者:索伊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证明了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活动空间存在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危险。而当前对于网络暴力的私法规制仍然以民法典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则为中心,该规则移植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工具性。上述特征使得该规则既难以实现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也难以在网络暴力发生之后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由此,应当着眼于网络暴力的风险特性与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开启虚拟交往空间的特性,证成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重述“通知-采取适当措施”和“明知或应知”规则的基础上,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受害人保护机制,使网络平台能够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其关键作用。
关键词:网络暴力平台治理 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虚拟交往空间受害人保护机制
作者:陈俊(上海大学学生)
内容摘要:数字财产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司法实践对数字财产犯罪仍存在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之争。数字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物,其本质仍属于财物。应当厘清数字财产与数据之间的关系,明确数字财产与知识产权等概念的边界,防止不必要的混淆。数据财产具有两重基本属性,即数据性与财产性。由于数字财产具有数据性,数字财产犯罪自然可能侵犯数据安全法益,该法益的内容表现为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但并非所有的数字财产犯罪都会侵犯数据安全法益。同时,数字财产符合刑法中财物的特征,属于无体物,数字财产犯罪必然侵犯财产法益。数据犯罪难以实现对数据安全法益和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应当同时以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予以规制,并因具体情形的不同,动态采取想象竞合或仅以财产犯罪论处的保护途径。
关键词:数字财产数字财产犯罪 数据安全法益 财产法益 数据犯罪
作者:朱正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内容摘要: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体系的现代化,对于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历史发展脉络上看,人民检察院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并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经历了早期探索、法定化与宪法化、内涵扩展和内涵再造四个阶段。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神圣职责,新时代法律监督权的体系化建构应以规范权力行使、保护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为基本行权取向,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维护法治、坚持能动履职、坚持客观公正为基本行权原则。在此基础上,以系统观念为指引,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调推进,诉讼型监督、建议型监督、协商型监督各司其职,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双管齐下,并在人才强检、数字检察的保障下,全面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权 行权原则 行权取向 系统论
作者:陈逸伦(马里兰大学硕士研究生),殷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呈现出鲜明的数字化特征,传统有组织犯罪逐步从线下领域向网络空间转移。网络有组织犯罪兼具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双重属性,其组织结构、行为特征、参与形式以及危害后果均已发生改变,体现出组织结构紧密性降低、规模扩大、活动形式多样、暴力程度趋轻、共犯结构有被拆解风险、多运用“软暴力”手段等特点。现有的规范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从而使有组织犯罪在网络空间面临着较大的治理难题。为解决此类问题,应当从精准把握刑事政策价值功能导向、持续细化网络黑恶犯罪认定标准、不断构建网络犯罪治理综合体系等方面,推进网络有组织犯罪治理路径的优化。
关键词:网络有组织犯罪恶势力 司法认定 治理转型 刑事政策
作者:王圣(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干部),张晏如(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发展尤其是具身智能体的出现,引发诸如警察权在内的公权力的潜在扩张。对人工智能应秉持发展并规制的态度,一方面应客观认识人工智能的理性和秩序,赋予其一定意义的法律地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另一方面发展人工智能应坚守“保护人类优先于所有其他功利性考虑”的伦理规则。以警察权为代表的司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捍卫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应及时设置人工智能赋能警察权的法律边界及其规制内涵。从法规范学、法伦理学和法社会学的三个维度,厘清具身智能辅助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边界,提出全面、可操作的法律和伦理指导原则,为具身智能赋能警务的合理行使权力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确保人类社会的法律始终捍卫人的尊严。
关键词: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体 警察权 法律主体 人的尊严 双层规范模式
作者:罗怀宇(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科技赋能行政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高效便捷与数字红利,零人工行政成为可能,自动化行政跑出数字政府加速度的同时,也不断冲击着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自动化行政促进放管服改革、增进便民利民、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目标下,应当注重算法公正外表下可能隐藏的程序不正当问题。政务实践中,难以避免算法不透明、相对人程序参与权受阻、算法歧视等问题,对行政公开、行政参与及避免偏私三项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则构成一定威胁。应当采取一般规制与特别规制措施的分级分类规制思路加以因应,首先以算法透明、留存记录与审计、有效交流为技术性手段保障正当程序。在此基础上,以象限对自动化行政进行类型化区分,分类适用行政公开原则与分类赋予相对人程序选择权与参与权。由此对正当程序进行修正与完善,不致使公权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成为压制和支配私权的工具。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自动化行政 技术性正当程序 算法规制 数字政府 程序不正当
作者:李宜昊坤(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为了因应数字社会的网络乱象,社交平台对违规用户进行自治性处罚,这种自治性处罚在性质上介于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是一种私权力。若不受限制会侵害用户数字权利,若完全禁止则无法保证赛博空间公共秩序,带来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问题。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兼具“利益衡量”与“权利限制的限制”之功能,是一种在方法论意义上具有普适性的分析工具。由于社交平台自治性处罚的私权力本质,以及其行使时存在利益纠葛、不受约束易导致权力滥用之风险,故而比例原则之功能可以在社交平台进行自治性处罚时发挥作用,调和国家、用户、平台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用户数字权利。比例原则应当依照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四阶”子原则在社交平台自治性处罚中进行改造适用,并逐一审查,对处罚行为是否正当得出客观结论。
关键词:平台自治比例原则 数字权利 私权力 赛博空间 自治性处罚
作者:赵欣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对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监管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升数字政府治理能力,推动行政法治的更新。超级平台封禁行为是指兼具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双重属性的超级平台,依据法律规范以及用户协议,针对承载数字公民身份的用户账号,采取中断或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行为。基于强制性、预测性以及受数字公民权利约束,超级平台封禁行为超出了合同行为的可调整范围,且由于超级平台的私主体面向,结合封禁行为的特征与影响与行政处罚高度重合,“准行政处罚”法律属性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超级平台封禁行为面临“经济理性人”的逐利性本性、管制措施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以及行为程序机制的不完善这三重现实困境,可以尝试消解公私规则的二元对立,嵌入合作规制,参考公法规则进行调试,具体表现为:增强依据的合意性,促成“软”“硬”协同与协商共治;保障行为决策的可接受性,藉由合作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顺畅衔接封禁行为与其他惩戒行为如行政处罚,在公私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惩戒机制的多层级多元互动。
关键词:数字政府超级平台 封禁行为 准行政处罚 合作规制 公私复合
作者:郑鉴玮(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数字行政法的视角下,行政行为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两种属性可以表现在同一种法律行为上,因此,行政法领域的规范与数字法领域的规范都可以用来调整失信约束措施这一行为。对于失信约束措施的规制应当同时从行政行为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视角出发,以此确定失信约束措施的双重属性。失信约束措施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应受法律上的双重规制,并进一步通过过程论的分析方法,以冀完整、动态地呈现失信约束措施的法律规制进路。
关键词:失信约束措施数字行政法个人信息行政行为过程论
作者:余煜刚(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广州市委法治讲习所研究员、广州大学党内法规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法律+科技”的简单生硬叠加造成了当前我国类案智能裁判的制度定位与实践状况之间的龃龉。类案智能裁判如何既满足疑难案件的裁判需求,又避免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主体乃至审判独立的侵蚀,亟需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予以理论回应。从认知理论的视角出发,可建构并发展出一种“启发式”的类案智能裁判模式。“启发式”是一种基于人类有限理性的快速节俭认知方式,其促使类案智能裁判模式从“类比→演绎”到“设证→证实”的转型。“设证→证实”模式的基本构造为:法官对待决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设证”,建构出“假定裁判规则”;人工智能则根据“假定裁判规则”的自然语言描述或概括,搜索并推送能够证实“假定裁判规则”的已决案件。在此种模式下,无论从宏观的判例体制还是从微观的判例元素来看,类案都发生了认知转向,已决案件在更为宽泛的认知功能意义上与待决案件构成类案。但这种认知性也有其限度。“启发式”的类案智能裁判不仅揭示了人类理性与人工智能的认知逻辑,而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贯彻“人主机辅、人机协同”的原则。
关键词:类案智能裁判启发式 有限理性 裁判规则 人机协同
作者:曹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法律文书作为检察办案活动的有形载体,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检察办案质效,以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仍面临质量参差不齐、制度设施未能体系化、办案人员认识亟待提升等现实困境,亟待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进行数字化赋能。通过打造全息化法律文书智能运作系统,实现文书数据智能填录、文书数据动态监控、法律文书质量评查等法律文书全流程运作的智能化管理,健全完善法律文书数字化运作体系;通过数据互联互通机制、构建数字化送达系统、研发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数字技术运用方式推进制度设施建设,再以成立团队、业务实训、人才交流等方式强化检察干警数字思维、推进队伍建设,从而达到多维度、全息化、系统性助推法律文书提档升级的目的。
关键词:数字赋能检察法律文书 数字检察 流程监控 案件评查 法律监督模型
作者:张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美国卡朋特案表明,基站位置信息在隐私权保护上的聚集效应和对侦查成本的大幅度缩减必然意味着巨大的隐私侵权风险,需要基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进行程序构建。我国侦查收集基站位置信息存在三种基本样态:常规收集、印证收集和全景收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收集基站位置信息一律被视为现场勘验,这既不符合该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利于收集基站信息过程中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在“侦查收集基站位置信息属于具备技术侦查性质的电子数据调取”这一认知基础上进行规制机制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应厘清收集基站位置信息的价值平衡,严格遵照比例原则,构建合理的收集基站位置信息启动程序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基站位置信息科技定位侦查 现场勘验 隐私权保护 侦查规制 敏感个人信息
作者:畅佳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温泉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陈佳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司法责任制配套、审判执行制度改革及数据化背景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对规范和提高审判执行权的运行作用日渐凸显。相较过往的案件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案-件比”为引导的新版法院案件质量管理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平台测算、追踪,更加侧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通过从数据赋能下“案-件比”指标运行困境的小切口出发,分析该指标运行过程中出现效益背反的原因,厘清“案-件比”背后的逻辑和关系,以防止程序空转为目的,提出“案-件比”指标运行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案-件比” 审判质量管理指标 实质性解纷
作者:袁德华(湖北金融监管局、四级主任科员)
内容摘要:未经许可对他人计算机软件商业性使用的规制涉及对计算机软件实用功能的保护范畴,但当下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对该类实用性功能的保护付诸阙如。面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型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另辟蹊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实现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及对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软件作品的保护以法官法为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与演化而形成补充保护机制,其中存在的模糊边界地带引发适用正当性及适用边界的困扰与质疑。因而,需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予以理论检视,为合理划定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并明确其正当性基础提供理论支援。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软件作品保护 司法实践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作者:陈鹏羽(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多元治理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横跨于公权领域与私权领域。声誉机制通过生成、记录和传播信用信息的方式,产生激励以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社会信用和声誉机制根植和演变于中国各社会历史阶段,借助数字技术发展,在数字时代具有社会化规制、市场化规制与促进法治施行的功能。基于权利交互性,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体系,表现为非正式社会规范、技术算法市场规范和国家成文法治施行三阶层梯度叠加。三阶层信用体系均具有独特优势和规制方式,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规制。三阶层信用体系与惩罚边际威慑曲线相契合,有效确保规制的边际威慑水平。三阶层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数字技术,采用规则与标准的形式设立规范,提高社会规制效能,促进国家法治施行。
关键词:社会信用声誉机制 信用惩戒 社会规范 数字法治
作者:姚多生(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苏建军(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现行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转让性缺少明确的规定,引起了实践中大量的争议。通过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从属性与专属性入手,深入探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两副面孔”。在对当前学界争议观点进行了剖析后,阐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不能随工程价款债权转让而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独属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源于法律规定、源于事实行为,其设计初衷是为了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利益,彰显的是弱者保护的法律价值,尤其是在当前的建筑施工市场,对于建筑工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应优于促进交易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专属性 从属性 流通性
作者:秦尤佳(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胡逸恬(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律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与日俱增,这一现象已成为当前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重点关注的问题。虽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明确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度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但是,对于其他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界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然未予以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其背后的动机和目的与普通消费者存在差异,故依然需要根据特定情境明确职业打假人尤其是其他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地位和权利,合理界定其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以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全范围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关键词: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 权益保护 法律适用
作者:陈昱洁(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年来国家间网络空间主权的倾扎加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碎片化”,亟须从理论上提出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国际礼让原则自胡伯提出以后,经过斯托雷和柯里的丰富与发展,已经成为相对成熟的缓和管辖权冲突学说。因此,结合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典型案例和学说,总结得出以真实法律冲突为前提,以利益衡量为核心,以最低联系为要求的礼让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管辖权冲突的路径,进一步考察国际礼让原则在网络空间激烈的管辖权冲突下的可适用性和合理性。为应对瞬息万变的科技革命,未来中国在国内法治建设和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将国际礼让理念融入其中,一方面,在国内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中,运用国际礼让原则限缩“效果原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礼让理念适用全球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可能性,推动构建双边、多边乃至全球的网络空间法律体系。
关键词:国际礼让网络空间 管辖权冲突 主权 利益衡量
作者:聂心宇(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平台的公私融合属性使得平台经营者可以轻易利用单方制定的用户服务合作协议等平台规则,实现对算法等技术工具的控制,组织、协调内部经营者达成并实施轴辐类算法共谋,进而诱发算法共谋内的权力失衡。然而,当前依托垄断协议的规制框架无法作出有效回应,尤其表现在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关系错位、垄断行为性质存疑、主观共谋认定逻辑不明,以及反垄断责任机制模糊等。平台轴辐类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应立足于共谋行为结构与条文目的。基于此,应当根据不同场景下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在共谋运作中的权力关系,对轴幅类算法共谋的垄断属性作类型化分析;采用合理分析原则,权衡算法共谋的反竞争影响与其带来的效率和创新效应;在责任配置上应由事后归责向事前、事中责任转型,以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平台规则的公正性。
关键词:平台轴辐协议算法共谋 权力失衡 违法性认定 平台监管 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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