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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益保障日”之际 上海高院编发法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7-21 10:07:11

编者按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事关国家司法权威的维护与彰显,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凝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共识,共同营造尊法崇法的法治环境。在第九个“7.21上海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日”到来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办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高度,选编了近年来全市法院五个具有代表性的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惩治不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坚定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鲜明态度,引导全社会共同成为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典型案例

目录

/ 案例1  /

张某寻衅滋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24年8月20日,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张某来到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采取踢踹门禁、咆哮吵闹、阻碍车辆通行以及将未成年家属滞留在法庭等极端方式,严重扰乱人民法庭正常工作秩序,并扬言伤害法官。后张某通过跟踪得知法官居住地址,之后频繁前往。2024年11月9日,张某携带双刃短匕首和单刃短刀,驾驶车辆至法官居所,持续敲击法官家门,并扬言要与法官同归于尽。

处理结果

2024年8月20日扰乱法庭秩序情况发生后,嘉定区人民法院迅速启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派员增援现场稳控处置,确保人民法庭办公秩序;经对张某反复劝说无果后,法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张某行为扰乱人民法庭工作秩序,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五日拘留。后张某采取跟踪尾随、持械上门威胁等升级手段侵害法官合法权益,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办2024年11月9日获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赶往现场协助处置、安抚法官情绪。民警将张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后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张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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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良好的办案秩序、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一切冲击干扰法庭秩序,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侵害法官履职权益和人身安全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中当事人因不满法院判决,扰乱法庭正常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后,依然没有悔改,携带管制刀具至法官居住地,给法官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威胁。人民法院及时启动法官权益保障机制,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联动,坚决依法惩治了张某的违法行为,有力筑牢了法官履职安全屏障,确保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权威、理性表达诉求的法治共识。该案处理情况曾于202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栏目中予以刊登。

/ 案例2/

陶某辱骂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在法庭上私自录音、哄闹,辱骂、威胁法官,扰乱法庭秩序,使得庭审无法继续。法官告知将对其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陶某情绪激动,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法庭,在楼道内挥舞手机,威胁对其训诫的法官。陶某被法警带回法庭后,拒绝具结悔过并继续辱骂法官。

处理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法官权益保护程序,于事发时立即安排法警前往现场维持秩序,通过查看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核实事实,依法对陶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法官向陶某宣读了罚款决定书。陶某对自己在庭上的过激言行表示悔过,向法官当面道歉,删除了未经法庭允许私自录音的文件,并如期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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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陶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藐视。松江区人民法院对陶某的上述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切实保障了依法履职法官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该案于2023年11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栏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3/

卫某连续闹访并威胁法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陈某诉被告卫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宣判。宣判当日和次日,卫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两次至该院闹访,扬言要杀害立案庭负责人及办案法官。在两次信访接待中,立案庭负责人及办案法官耐心告知其对判决结果不服可提起上诉,但卫某情绪激动,声称不会上诉,如法官不更改判决结果将进行报复。接待卫某的法官依法对卫某进行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卫某却坚称不会悔改,且不会放弃报复办案法官。

处理结果

卫某多次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法官,侵害法官权益,应依法惩处。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卫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同时,奉贤区人民法院通过教育训诫、约谈卫某亲属、会商维稳事宜等三方面举措做好教育疏导防范工作。卫某司法拘留期满释放后,无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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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尊重和履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服裁判应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本案中,卫某因不服判决结果而扬言杀害法官等行为,是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威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一切干扰、破坏法院工作秩序,恐吓要挟法官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于2022年1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栏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4/

刘某辱骂、诽谤、威胁法官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实业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宣判后,某物业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恐吓案件主审法官,并扬言将对法官及其家属实施侵害,同时提交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状。经法官多次劝诫,刘某拒不改正。崇明区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联系刘某并寄送约谈通知,刘某拒接电话,拒绝来院接受谈话。

处理结果

刘某无视劝诫,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辱骂、威胁主审法官,不仅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对法官的日常工作与生活造成极大困扰,而且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其行为性质恶劣,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刘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并提出复议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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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正常履行,事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本案中,刘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在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恐吓主审法官,并扬言威胁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同时提交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上诉状,经劝诫仍拒不改正。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法官合法权益,不仅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职业尊荣感,有力保障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有助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性对待裁判,依法、冷静表达诉求。该案于2021年11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栏目中予以刊登。

/案例5/

王某恐吓法官、扬言采取极端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不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朱某离婚案件的处理,书写恐吓信给审理该案的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就要到幼儿园、学校、超市、广场等人口聚集的地方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2018年10月,青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对王某进行谈话训诫。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王某又书写多封恐吓信给审理其与朱某民事案件的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将在公共场所实施引爆爆炸物、砍杀幼儿等暴力行为,试图迫使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抓获。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王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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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与使命,而且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进而迁怒于法官,对法官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王某多次恐吓威胁法官、扬言实施极端暴力的行为判处刑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权益,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秩序,捍卫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该案于2021年1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栏目中予以刊登。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综合处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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