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嘉定检察
如何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带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给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埋下隐患?嘉定区检察院通过日常履职,精准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为区域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Part.1敏锐洞察
日常谈话发现监管漏洞
2025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刑执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开展日常谈话时,徐某无意间提到其正担任本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检察官随即通过调取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材料及查询公司信息等方式,确认了徐某系“违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这仅仅是徐某的个人疏忽吗?检察官敏锐意识到,这很可能不是个例,而是一个被忽视的普遍性问题。
Part.2调查核实
全面排查锁定违规人员
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的配合协助下,检察官以原案罪名、矫正期限、公司注册地等为要素,对全区12家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并通过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调取相关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核实。
果不其然,排查结果印证了检察官最初的判断:本区尚有15名被宣告缓刑的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及3名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两年的人员,仍在注册于本区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所在公司无一申请变更登记。
Part.3深挖病灶
信息壁垒导致监管盲区
面对频发的违规现象,只有追根溯源找到病灶,才能对症下药。为此,检察官两次走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管理情况。通过调研,对违规现象的深层原因作出了精准研判。
一方面,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新《公司法》关于缓刑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限制性规定知之甚少。
另一方面,更深层、更核心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刑罚执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高效、实时的信息共享渠道和协同机制,无法实现刑罚执行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有效联动和动态监管,从而造成监管环节出现盲区。
Part.4精准开方
检察监督护航营商环境
2025年6月,嘉定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对社区矫正对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逐一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自然人预警,限制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
嘉定区检察院积极着手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避免不适格人员长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反复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检察官说法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董监高”范畴,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安全和市场秩序。对缓刑人员及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的人员作出公司“董监高”任职的限制性规定,对有效降低公司治理风险,防止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受损,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下阶段,嘉定区检察院将常态化开展信息核查与跟踪监督,以高质效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持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