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涉及新加坡、韩国、意大利、美国等6个国家当事人,集中展现了中国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全球投资者信心注入法治动能。
引入第三方动态调解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利益
——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系上海知名的“互联网+”创新企业。2018年12月7日,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郭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受让上海某甲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上市。各方约定,如未能按期上市,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等人回购其股份。因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届期未达到上市条件,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将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回购款。
裁判结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资股权纠纷。上海一中院先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进行摸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对已符合回购条件不持异议,但均表示欠缺全额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则表示已作了五年股东,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资款、公司也无法经营的局面。合议庭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引入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形成既能够实现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投资利益回收、又保障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继续发展的“最优解”。之后,上海一中院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并向控股股东郭某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希望其能尽力寻找潜在合作方。在得到双方积极的回复后,合议庭一方面说服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解除财保措施、让渡部分投资利益,释放调解诚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寻找具有资金实力和投资意向的第三方。最终,郭某说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担回购义务。合议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主持投资方、公司、控股股东、第三方投资人共计四方签订了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减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购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结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采用购买股权并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形式以保障其投资利益。但是,当股权回购方因缺乏足够资金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双方合作往往陷入僵局,既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也不利于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案将“枫桥经验”融入办案始终,立足于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在立案后的短时间内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该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彰显中国法院将“枫桥经验”融入涉外审判的司法智慧,更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解纷实践,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海事及海商审判庭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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