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在建工地是否落实文明施工的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工地出入口处有施工工人正在使用简易砂轮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现场有明显刺耳的施工噪声。
执法人员在初步确认该切割作业涉嫌使用了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且工地现场无相关降噪措施后,立即联系该工地文明施工专管员。一方面要求立即停止该施工作业,另一方面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前来接受调查。
为了进一步确认该行为是否违规,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向区相关管理部门发出《执法协助函》。根据询问调查及《执法协助函(回函)》,明确该施工作业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系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且施工现场为露天作业,未在具有隔声效果的封闭或半封闭工棚内,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改正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1、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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