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至29日是202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为“ 节能增效,焕‘新’引领”。
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核心税种,通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引导社会资源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流动。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包括《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计税方式
1
应税大气
污染物
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
应税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
应税
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
应税噪声
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相关税收优惠
免税情形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税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规定幅度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注
意
事
项
上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正向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排污治理。
通过绿色税制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的新路子,守护绿水青山。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
取之无度,用之不节,则常不足。
让我们头顶一片蓝天,心怀一个家园;
手护一方净土,肩担绿色未来。
供稿:张园园
制作:陈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