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资源
和农民生计的根本保障,
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
是维护农村发展秩序的关键。
然而,一些经营者为谋取私利,
漠视法律法规,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扰乱土地管理秩序,损害农民集体权益。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济合作社要求废品回收站从被占用土地上搬离的排除妨害案件。
案情回顾
金山区某村12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资产经营与管理。某日,村经济合作社发现12组某处土地周边被搭建了围墙,并在没有任何村集体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废品回收,造成12组某处土地周边环境脏乱差。
村经济合作社多次催促废品回收站搬离,但其一直拒绝搬离。村经济合作社遂将废品回收站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
废品回收站辩称,其不存在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用来堆放废品的地方是12组某村民家的地方,是经过该村民许可的合法使用,废品回收站每年都会向该村民支付租金,是基于合法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使用行为,并非无权使用。且废品回收站经营的项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对环境不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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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不属于某村民的土地,废品回收站未经村经济合作社的授权或许可,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且案涉土地属于农用地,废品回收站将其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擅自变更了土地用途,系违法使用。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多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被告,如一意孤行,拒不搬离,除民事诉讼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造成耕地破坏的,可能引发刑事诉讼。在法官的多次释法明理下,被告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偏离了法律轨道,最终废品回收站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经济合作社达成限期搬离的调解协议。
搬离期限届满后,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了解到废品回收站已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离,案涉土地恢复了原状,周边环境一改往日脏乱差的现象,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法官说法
周娟红
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让非法占用者限期搬离,保护村集体土地,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严禁非法占用,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废品回收站非法占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破坏了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人居环境。本案的处理,对于引导人们树立保护农村土地意识、严守土地保护义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合法使用农村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使用集体土地前,务必核实土地性质、经营管理主体、用途以及审批程序,避免因“不了解”而陷入违法的境地。
二、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农村土地给予了严格的保护,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民事方面,造成土地破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等责任;行政方面,可能受到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刑事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遇到违法占地怎么办?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措施收集证据,并向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村委会等及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积极核实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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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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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涛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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