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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9万多元手镯退货遭拒,法院判了!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6-04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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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价值9万多元的手镯,

因佩戴效果不佳

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

没想到,消费者按商家要求

通过指定物流完成验货寄回后,

商家却以“试戴痕迹影响二次销售”

为由拒退全款,

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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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通过网购平台在某商家

花费91500元购买某款型手镯一只。

因手镯佩戴效果不佳,

刘女士在网购平台上

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商家同意退货,

表示会安排指定物流企业上门取件,

并告知刘女士,

为保护产品安全,勿自行退回。

第二天,

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到刘女士家取件退货,

对商品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然而,两天后,

商家却声称退回的产品经验收有试戴痕迹,

手镯上有明显划痕,

暂缓退款,

并将手镯寄还给了刘女士。

对此刘女士感到十分生气,

拒收了快递。

商家收到手镯后,

依旧未给刘女士退款。

刘女士遂将商家诉至法院,

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手镯是价格不菲的贵重首饰,

商家为此设定了

明显有别于普通网购商品

退货流程的标准和要求,

通过商家一系列颇有针对性的安排,

可以确认其对相关风险

已具有较为充分的认知。

根据风险转移原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

刘女士把涉案手镯

交付给该商家委托的某物流企业

且某物流企业经当场核验后

完成取件行为之时,

该手镯损毁、灭失的风险

即从刘女士处转移

不再由刘女士承担。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商家退还刘女士91500元。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中,商家明确指定物流企业上门取件,并要求刘女士不得自行退回。当物流工作人员完成现场核验并接收商品后,手镯的保管风险已转移至商家。商家以“试戴痕迹”为由拒绝退款,实质是将商品后续风险转嫁消费者,违背风险转移的法律原则。

二、特殊退货流程强化商家义务和责任

商家为高价商品设定特殊退货流程(如指定物流、当场核验),既是对商品保护的合理要求,亦是对自身风险管控的主动选择。本案中,商家通过流程设计,已充分预见并认可退货过程中可能的风险。若允许商家在验收后仍以“二次销售瑕疵”拒退,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不可控责任的被动地位,显失公平。

三、7天无理由退货需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旨在平衡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案中,刘女士严格遵循商家指示完成退货,其行为符合诚信原则;而商家未在验收时提出异议,事后拒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汪佳倩

上海市人大代表,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综合管理部经理

当前网络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常因举证困难陷入被动。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商家行为逻辑,否定其不合理拒退主张,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的积极保护。这一裁判导向有助于最终实现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本案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通过明确“风险转移”与“流程责任”的边界,为网络交易市场树立了行为标尺。一方面,敦促商家优化退货流程、提升服务透明度,推动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担责”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强化消费者对“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信心,避免因高价商品维权门槛过高而抑制消费活力。司法对市场规则的动态调整,正是法治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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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卜玉

摄影:苏弋

漫画:刘诗谣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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