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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转自:今日闵行 2025-06-03 13:16:28

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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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智超与被执行人王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旭辉未能全部履行(2024)沪0112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王旭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盛智超货款20,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经申请执行人盛智超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王旭辉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207号501室,身份证号:37078419790712****。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全部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执行到位的,提供5,000元作为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2535,联系人:解建伟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瑛与被执行人陈晚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晚照未履行(2017)沪011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王瑛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陈晚照,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泗溪镇下桥村西桥头。身份证号:33032919751003****。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3543,联系人:赵磊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峥与被执行人王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自杰未履行(2024)沪0112民初175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借款本金710,000元、违约金33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710,000元为基数,自王自杰任意一期逾期还款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刘峥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王自杰,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206号10号楼1单元802号,身份证号:41052119910409****。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3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3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2533,联系人:张桐珲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惠与被执行人洑阳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洑阳霁未履行(2024)沪0112民特137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洑阳霁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佳惠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王佳惠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洑阳霁,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煤建路71号10幢三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2048119960722****。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2535,联系人:解建伟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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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初审:陈依婷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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