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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被判赔79万元,原是遭遇诈骗套路……

转自:上海松江 2025-06-02 06:53:30

因不法分子从中作梗,老张(文中均为化名)明明付清了购房款,却不被开发商认可,还被告上法庭输掉了官司,要被判赔79万元。查明事实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守护老张的合法权益。

付清房款却遭追讨

事情要从2018年底说起。老张一家通过申请,获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看房过程中,戴着销售人员胸牌的杨某跑前跑后,为老张提供带看房屋、核对资料、签订合同等销售服务,服务周到,加之现场看房通知单上留的也是杨某的手机号码,老张理所当然地认为杨某就是该楼盘的销售人员。最终,在杨某的介绍下,老张选中一套总价134万余元的房产,于2019年7月与山海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老张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购房款,至2020年12月,老张向山海公司账户转入共计30万元的首付款。没想到此后却横生枝节。杨某声称小区的售楼处即将撤销,导致山海公司的收款账户暂无法使用,要求老张将房款转账到杨某的个人账户,再由杨某转交给山海公司。

为证明真实性,杨某向老张出示了载明上述内容并加盖有山海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打消了老张的疑虑。至2022年3月,老张共计向杨某的账户转账85万元。之后,杨某告知老张,山海公司账户已经恢复正常,2022年6月,老张将剩余的19万余元房款转入山海公司的账户。

老张付清了购房款,办理了房产证而后顺利入住,却在2023年8月,收到了一张传票,山海公司声称老张尚有65万元购房款未支付,要求老张尽快付清购房款和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对此,杨某称此前通过其个人账户走账的房款正在走流程,还没有转到山海公司账户,他会予以解决,让老张不必理会。老张就这样信以为真。

检察机关介入查明真相

2023年11月,法院判决老张支付山海公司购房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万元。原来,杨某根本不是帮山海公司销售房屋的工作人员,他本从事房屋设计装修行业,为招揽生意,杨某至山海公司开发的小区结识了几名销售人员,在销售繁忙时帮忙接待众多购房者。在此过程中,杨某逐渐起了歪心思,编造理由让老张将85万元购房款打入了个人账户,却只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了山海公司,导致老张拖欠65万元房款。

而所谓山海公司账户出现问题的“情况说明”原本只是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件,内容均系杨某自行填写。眼见事情即将败露,为避免老张出庭了解诉讼情况,杨某竟提供了他人的电话号码,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带有伪造老张签名的情况说明及答辩书。老张认为自己事实上已付清房款,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2025年1月,老张来到松江区检察院,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介入后查明,杨某以小区销售人员身份,对接包括老张在内的松江区、奉贤区二十余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签约及交接房产,期间以收取购房款或相关费用等名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日常生活消费等。2025年1月,杨某已因涉嫌诈骗罪,由公安机关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老张的购房款,民事检察官经梳理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杨某虽然不是山海公司工作人员,但杨某长期工作于山海公司设置的售楼中心,以销售人员身份对接众多购房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且有关部门出具的看房通知单上的咨询电话也是杨某的手机号码,因此众购房者都认为杨某就是售楼处销售人员。山海公司对此完全知晓且从未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杨某的销售行为对山海公司发生效力,其行为后果应由山海公司承担。因此,山海公司请求老张支付65万元购房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此外,杨某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老张未能参加诉讼并提出答辩意见、主张权利,法院也因此未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判决有误。

记者:陈菲茜 通讯员:蒋林陆 

图片:区检察院

编辑:沈莉娜 张小小

审核:周样波 陆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