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的“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是以“在线报名、公平摇号”方式确定中签消费者。中签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满1000元时仅需支付700元,核销消费券后,其余300元会以政府补贴方式发放给商家。政府发放消费券是促进经济、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但部分中签者与商户却打起了“薅羊毛”的小算盘,试图通过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款项。
证据
被告人夏某某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人。2024年年末,夏某某在获悉本店属于可核销消费券商家,以及有部分中签者在网络以50~8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后,便尝试购买。后在店内虚构了1000元消费流水,并正常核销相关消费券,随即收到300元补贴。
之后,夏某某以“店铺内有顾客搞团建在大量消费,不用补贴券可能会亏损”等为由,向网络用户大量购买“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消费券,并虚构交易后核销。经查,2024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期间,夏某某为骗取餐饮补贴虚构店内消费订单,核销“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餐饮消费券400余张,共计骗取补贴款13万余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餐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吴亚安表示,为刺激消费,政府、商家会有很多促销手段,但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和用券规则,不能恶意去制造或者是利用相关漏洞,在整个活动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同时提醒,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取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记者:陈菲茜 刘青
案件证据由法院提供
编辑:周加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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