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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首日即被辞,松江法援部门助劳动者维权获赔偿

转自:上海松江 2025-05-30 19:20:50

因感激出手相助,骆先生日前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援助律师周宝其手中,感谢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自己获得了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及相应的赔偿金。

2024年3月,骆先生应聘上海甲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一职,并经甲公司介绍,在入职的第一天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当晚,骆先生收到了乙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的通知,称罗先生与岗位需求不匹配,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骆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由于两家公司办公地址一致,骆先生以为自己入职的是甲公司,于是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向甲公司索要赔偿金的申请。然而,仲裁委员会以骆先生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该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骆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也被驳回。

之后,骆先生将被申请人改为乙公司,再次申请了劳动仲裁,与此同时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鉴于骆先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援中心指派上海云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宝其承办此案。在周宝其的释法和建议下,骆先生对劳动仲裁申请书进行了修正。

今年2月,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辩称骆先生入职首日并没有实质工作,且因骆先生入职材料不完备,未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还认为骆先生的工作能力不匹配,未能通过试用期。

对此,周宝其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争议焦点出发,指出骆先生当日已按照乙公司要求报到,并在公司安排下对设备进行了重组安装,此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而乙公司员工杨某在骆先生下班后通过微信口头解雇,系违法解除。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公司应向骆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五千余元。“作为申请人一定要明确对方的主体,如果主体都没有明确,即便事实证据充分,也无法获得司法部门的支持。”周宝其解释,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须遵循劳动法,理由要充分且合理合规,不能随心所欲。

记者:陈菲茜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编辑:张小小

审核:周样波 周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