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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通告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5-29 11:56:48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

为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便利度,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文书等暂不适用本通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进一步提升缴费便利度,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自202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签订本确认书前,请您知悉以下内容:

一、电子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出具的文书,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暂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二、缴费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全部内容,同意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

缴费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缴费人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不需要加盖缴费人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