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下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施行。
管长远、最有力的保护传承,是将其上升为法律。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探索性作用,组织开展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并最终获通过。
“这对于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凝聚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的首创意义和示范作用。”在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如是评价。
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突出政治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不分章节,共22条。围绕传承弘扬工作机制,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条例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围绕沂蒙精神研究阐发、教育宣传和展示推广,条例提出,要规范沂蒙精神的研究、阐发,加大对沂蒙精神相关资料、代表性人物事迹和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和保护。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加大对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各类活动、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宣讲,推动沂蒙精神深入人心。加强面向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条例还对双拥共建工作进行规定,要推动军地协同发展。
如何推进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做好承载沂蒙精神的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的保护和有效利用;通过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文旅部门引导和支持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物史迹、非遗资源优化整合,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同时,条例还明确提出,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省人民政府、经济发达地区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沂蒙革命老区的支持和帮扶;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