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选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市民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日前,沈先生前往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件烦心事。为了出行便捷、少操心,他们一家三口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服务合同,并于同日预付一定比例的款项。
没想到,出发前,沈先生家中亲人发生意外导致行程耽搁。于是,他向旅行社提出,既然该合同无法旅行,此前的预付款需部分返还,而旅行社表示,因沈先生违约在先,无法退还预付款。这可怎么办?
问:沈先生要求退还部分预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沈先生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的任意解除权,若旅游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旅游法》第六十五条属于强制性规定,旅行社只能主张必要的费用,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问:沈先生该如何维权?
答:沈先生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援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第六十五条赋予了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的任意解除权,旅行社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法援律师建议
一般来说,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合法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扣除相关费用的相应证据,证明其“必要费用”的支出,并通过与该旅行社协商的方式争取退还合理金额。
此外,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时,要重点关注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自己真实的意思,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编辑:程 前
责编:颜文彬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