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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藏匿子女行为说不!上海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5-08 15:43:29

因夫妻矛盾

妻子将仅一周岁的幼儿带离丈夫住处

导致丈夫一年多未见到儿子

甚至不知道儿子的任何信息

丈夫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李先生和贾女士登记结婚。2023年2月,双方婚生子李小某出生。在李小某出生前后,李先生和贾女士因家庭琐事频频发生争吵。

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发消息,通过共同朋友寻找

2023年10月,因家庭矛盾,贾女士携李小某离开李先生居所。李先生发现李小某被带走后,多次前往贾女士的居住地、户籍地及公司等地进行寻找,多次寻求调解组织、派出所等组织的帮助,多次拨打贾女士的电话及发送短信询问儿子去向、表达想与儿子见面的意愿,但均未果。

李先生认为贾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其监护权,故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贾女士停止藏匿儿子。贾女士则认为,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可能对儿子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她也未藏匿儿子。

申请人寻找孩子的出行记录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贾女士携双方儿子离开李先生住处后,的确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儿子去处及当前状况的情况,客观上导致了父子联系中断一年有余。贾女士虽称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尚无依据表明李先生存在严重侵害儿子合法权益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试图通过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组织李先生与李小某会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妥善化解纠纷,但均未果。故最终裁定禁止贾女士实施藏匿其与李先生所生之子李小某的行为。裁定发出后,贾女士不服裁定,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王振剑

奉贤区人民法院

奉城人民法庭

三级法官

一、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或藏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人格利益,伤害了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夫妻之间可以因为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但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因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甚至离婚时,应当始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二、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一项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的创新性制度,具有事先预防性保护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同时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基于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并且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因此,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

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认为有合理事由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往往主张其行为是因另一方家庭暴力等行为才导致,因此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对此,上述司法解释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抢夺、藏匿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且可以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抢夺、藏匿的一方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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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乔竞成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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