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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秒杀”健身服务,一方擅要退款一方告知不明|静安区2024年度维权典型案例

转自:上海静安 2025-05-06 13:36:18

静安区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共通报了10则2024年度维权典型案例,静宝将依次在本平台发布,提升品质消费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案例九

网络平台“秒杀”健身服务,一方擅要退款一方告知不明

2024年4月,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收到消费者投诉,该消费者与某瑜伽健身场所发生了退费纠纷。经了解,该场所提供普拉提瑜伽健身服务,消费者向该场所支付了2999元健身费用,购买了30节团课。双方签订了合同。在使用了3节课后,因为不满意该健身场所事先约定的约课规则,提出退款要求。但是双方在应该退多少费用上产生了分歧。

执法人员在收到该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到消费者了解事情的原委,收集相关的材料,明确诉求、认真研究法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事人违约将收取20%的违约金,课时费按非折扣价(原定价)计算。场所方表示,该消费者是在抖音平台上通过秒杀活动购买到折扣后的健身课包,共2999元(30节),但该课程原价为220元一节,场所方认为,合同上是消费者本人的签名,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消费者以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协议,属于违约,应当承担20%违约费用。但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该课包标准定价是多少,抖音平台上也并无提示。对此,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该健身房,发现该场所并未对外公示课程价目表,场所方也无法出具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告知的证据。据此可以认定,消费者需要承担手续费,但场所在书面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在执法人员多次协调后,健身场所最终在扣除20%的手续费后,下调了课程费的原价计算方式,退还了相应的费用。

案后评析: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新法实施,针对体育场所的不规范行为,带来了新的规定: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体育健身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地租赁期限等信息。条例对“明示告知”的要求,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虽然当事人有可能口头简单提醒,但是未在场所内以及合同上通过书面告知,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存在减损消费者知情权的事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事人也失去了一个有力举证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

(资料来源:静安区消保委)